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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下的上海市房地征收路径研究

2021-05-14黄婷婷

上海房地 2021年4期
关键词:程序

文/黄婷婷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效实施

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过了三次修正:1988年第一次修正,明确了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2004年第二次修正,明确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三次修正,于2019年8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实施,共修改了四十余处,其中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主要做了三方面的修改:

一是首次界定了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的六种情形,如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

二是对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转用审批,国务院下放了审批权,并删去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三是对国家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做了重大调整,将原来的“先征地,后补偿”调整为“先补偿,后征地”,提出了必须完成“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地告知、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前期工作后,才可申请征收土地,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并强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上海市颁布新的征地工作意见

2020年3月5日上海市发布了《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2020年8月20日上海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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