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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下的集体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践

2021-05-14池彦琪

上海房地 2021年4期

文/池彦琪

一、实施背景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七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0年3月5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前期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听取意见情况以及听证情况等,进行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了细化落实新土地法和《若干意见》精神,2020年3月27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沪规划资源施〔2020〕130号,以下简称“130号文”),对上海市集体土地征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出了具体指导,确定征地稳评程序参考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一般程序,并对征地事项需要关注的几类主要内容予以了明确。

二、实施现状与稳评程序分析

随着系列政策文件的落地,上海浦东、松江、闵行、青浦、奉贤等区相继在新征地块征收过程中,按照“130号文”的要求,推进集体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关于稳评程序。“130号文”要求区人民政府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完成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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