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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规范使用教育惩戒权

2021-05-12李树学

山西教育·管理 2021年4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规则

李树学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9日下午,某中学2名初三学生上课迟到,被班主任老师Y责令到教室门口反省,后两人离开到操场,被Y发现后叫回。在教学楼楼道内,Y让学生蹲在地上,用课本抽打、脚踢等方式实施体罚,批评教育十多分钟。之后,学生L的家长到校发现孩子脸部、颈部、腿部等多处红肿,随即报警。派出所出警调查后,将此事移交教育部门处理。

学校经过研究,对教师Y作出停职一个月、责令其向当事学生和家长赔礼道歉并承担诊疗费用、师德考核不及格以及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对于学校的这一处理决定,学生家长表示不服,认为教师体罚殴打学生下手太重,已越过了正规管教学生的底线,按照相关法规应从严处理。县教体局经调查,认为教师Y违反了国家教育法规及上级三令五申严禁体罚学生的有关规定,遂作出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责成学校新学年不再与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将其纳入县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等追加处理决定。事件经媒体报道之后,引起了广泛争议,一些网友认为对教师Y的处罚偏重,有法律界人士还指出把教师Y列入信用“黑名单”缺乏法律依据。县教体局后又撤销了前述追加处理决定。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因学校教师体罚学生,侵犯学生合法人身权益所引发的一起舆情事件。

体罚是指教师对学生的肉体施加暴力,或者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身体健康权的行为,如掐肉、打手掌、扇耳光、拧耳朵、扯头发、拳打脚踢等。在中小学管理实践中,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也屡见不鲜。

对于体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教育界和法学界存在不同意见。很多学校管理者认为,体罚作为一种管教手段,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只要实施力度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即可。尤其是在应试教育的炽热氛围中,有些学校认为只要能把学习成绩搞上去,不管用什么方法都行,甚至默许或者暗中支持体罚学生的做法。而法学界则普遍认为,公民享有的合法人身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非法侵害公民的人身权益,而体罚显然是教师不当行使管教权、非法侵害学生健康权的典型行为。

身体健康权是我国《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所依法享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要求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允许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有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如,2020年10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此外,《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均明令禁止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行为,否则即为违法。

同时,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学校及教师有对学生品行进行评价的权利,可以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实施处分。虽然这些法律没有直接使用“教育惩戒”的概念,但其有关教师可以批评教育和处分学生的规定,实质上从法律层面上肯定了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利。可以说,教育惩戒是学校和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条件,对于强化学生的规则意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必须指出的是,惩戒不同于体罚,惩戒的目的和方法必须具有正当性,不能超出学生身心所能承受的正常限度而给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否则即为违法,构成侵权。

从实践中来看,体罚的危害极大,不但容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抑郁和暴力心理,严重的还会给学生造成肢体损伤,引发家校矛盾和“校闹”,甚至学校和教师本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教师Y的出发点是好的,其目的是为了教育管理学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但教师Y以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不服从管教为由對其实施体罚(用课本抽打、脚踢等),采取的管教措施明显不当,违反了《教师法》等法律有关严禁体罚学生的规定,给学生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继而引发家长不满和舆论关注,值得警醒和反思。

【有关启示】

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依法实施教育惩戒权,使学生从小树立规则意识,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既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新时代合格公民的应有之义,也是教师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重要保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管教学生是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行使的一种公权力。对于这种公权力,教师既不能随意放弃,也不能恣意行使。然而,由于《教育法》等法律对惩戒权的规定过于模糊,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之舆论关注、安全风险压力和“校闹”等因素影响,导致教师在教育管理实践中顾虑重重,面对“熊孩子”往往不敢实施惩戒,甚至出现了比较极端的“杨不管”现象。为切实解决这一困扰中小学校的管理难题,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经过认真研究,于2020年9月以第49号教育部令的形式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惩戒规则》)。

《惩戒规则》共20条,就教育惩戒的概念、适用情形、惩戒类别、实施程序、禁止行为和救济途径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惩戒规则》首次以部门规章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教育惩戒权问题,为中小学教师依法实施惩戒权提供了法定依据和具体指引。应当看到,《惩戒规则》在赋予教师惩戒权,“将戒尺还给老师”的同时,也意味着对学生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或剥夺,如果行使不当可能会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发师生、家校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此,中小学校应当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惩戒规则》,深刻理解其立法宗旨和精神要义,在学生管理实践中正确运用和有效实施。

一是要明确教育惩戒的目的和原则。一方面,根据《惩戒规则》第2条的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因此,实施教育惩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管理、训导和矫治,使学生认识和及时纠正错误言行,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而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更不能假公济私,借惩戒之名行打击报复之实。另一方面,根据《惩戒规则》第4条的规定,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三个基本原则。教育性原则是指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比如,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对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学生,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合法性原则是指实施教育惩戒要做到客观公正、依法合规。比如,对学生实施较重或者严重教育惩戒的,事前要听取陈述申辩,事后要给予相应救济。适当性原则是指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罚过相当,避免畸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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