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缺席审判的形式缺陷与实质完善
2021-05-11王斌孔济夫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王斌 孔济夫
摘 要:职务犯罪缺席审判程序能够填补反腐追逃的制度性缺陷,呼应人民“打虎追蝇”、维护司法公正的现实需求,但也存在打破控辩平等、损害司法人权以及诉讼价值失衡的形式风险。被告人的缺席并不必然导致对其权利保障的克减,从实质真实的角度,可以通过强调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在辩方人权保障中的延伸来加固审判中“控辩审”正三角结构,并注重强化审前阶段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从而对该程序的司法适用进行实质性的完善。
關键词:职务犯罪;缺席审判;形式失衡;实质辩护;客观义务;程序互动
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21)01-0001-07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新增了刑事缺席审判这一独立章节,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外逃人员的追讨方法。其实早在十年以前,以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契机,我国刑诉法学界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就有过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希冀建立中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更好地实现对贪腐犯罪人员的追讨,同时也期待借此建立起我国贪污腐败预防与惩治并重的制度体系。
缺席审判是对特殊犯罪中的被告人不到庭时进行审理的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该制度虽然明确规定了适用的有限范围,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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