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NAFTA到USMC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变化、成因及启示
2021-05-11伍穗龙陈子雷
伍穗龙 陈子雷
【内容摘要】2020年7月生效的《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上一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偏重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新自由主义”精神,回归对国家规制权能的重视。在适用对象、适用争议、适用程序上作出变化与革新。全球价值链收缩及“慢球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在合法性危机以及对东道国规制权力的削弱,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发生变化的深层次经济、法律与政治动因。《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变化与革新将进一步推动“卡尔沃主义”的回归以及加剧国际投资法体制内部的碎片化趋势。中国应积极支持及推进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使其发挥正面作用,同时辩证吸收“卡尔沃主义”的合理因素,积极探索诸如前置协商、投诉与帮助以及调解等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的多元渠道。
【关键词】《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美墨加协定》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 全球价值链
【作者简介】伍穗龙,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助理研究员(上海 邮编:200336);陈子雷,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上海 邮编:201620)
【中图分类号】F757.14 D8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68-(2021)03-0058-18
【DOI编号】10.13851/j.cnki.gjzw.202103004
基于政府对待外国投资者财产权利差异而引发的冲突已持续数个世纪。随着17世纪现代国家诞生及重商主义竞争理念萌芽,这一冲突被激化。[①]如果说美国在《杰伊条约》(Treaty of Amity,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United States-Great Britain)及其后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Treaties of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②]中确立了通过国家对国家的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