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窦娥冤》的现代法律分析和思考
2021-05-11王婧
文化学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王 婧
《感天动地窦娥冤》简称《窦娥冤》,是元代戏曲家关汉卿创作的杂剧,是中国古代悲剧成熟的标志。这出戏展示了封建时期贫苦百姓的悲惨境遇,勇于反映现实,批判贪官污吏,具有震撼人心的艺术力量。
文学与法律二者似乎并没有多大的联系,文学注重情,具有朦胧性,法律注重理,具有规范性。然而二者的共同关注点都是人,本质上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因为情与理的交融是社会发展的普遍趋势[1]。本文针对《窦娥冤》中的故事情节,运用现代法律视角来简析作品中人物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提出对当今社会及相关热点的反思[2]。
一、关于童养媳
剧作开头,蔡婆婆数次催债,而窦天章实在拿不出钱财偿还,“出于无奈,只得将女孩儿端云送与蔡婆婆做儿媳妇去”,窦娥因此便成了蔡家的童养媳。
“童养媳”最早于三国时期有史书记载,其正式得名于宋代,童养媳曾经在我国旧社会甚为流行,是男尊女卑思想及封建婚姻制度的产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婚姻法》,明令禁止童养媳和包办婚姻。纵观我国各个部门法,保护婚姻自由和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是社会主义法的应有之义和重中之重。我国《宪法》第49条第1款、第4款分别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此外,《婚姻法》第2条、第3条、第4条对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等行为也作出了规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平等意识的增强,绝大多数女性接受了教育,拥有独立的人格意识和平等思想,女性已经不再局限于家庭与婚姻,《窦娥冤》中反映的童养媳问题在当今社会自然也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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