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频配乐来源合法化探究及建议
——基于腾讯“版权音乐助手”的分析
2021-05-11黄涵廖俊傑张颖铧曾嘉玉华南师范大学城市文化学院
环球首映 2021年1期
关键词:音乐
黄涵 廖俊傑 张颖铧 曾嘉玉 华南师范大学城市文化学院
一、网络视频配乐侵权问题分析
(一)网络视频配乐的侵权形式
网络视频配乐的侵权问题主要出现在音乐作者与网络视频创作者或平台之间。网络视频创作者应用视频配乐的方式有两种:其一,创作者直接使用网络视频平台抖音、快手等自带的曲库或视频平台旗下的剪辑软件中的曲库进行视频创作;其二,由于网络视频平台上的配乐资源相对较少,不少创作者会使用从音乐平台或者其他渠道下载的本地音乐在视频剪辑专用软件进行视频创作,再上传至网络视频平台。第一种情况的视频配乐,一般是已经通过网络视频平台与音乐作者协商合作,经授权使用其作品的修改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因此构成侵权的风险较小。而在第二种情况中,个人或小型组织很难与音乐作者建立联系,获取授权的门槛较高,故此种情况下的网络视频常常出现侵权问题。上述两种情况下音乐作者主张权利的对象不同,目前市场上发生在视频创作者与音乐作者的纠纷较多,但视频创作者在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很难界定作为网络视频监管方的视频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以及承担的责任是多少①。
相较于视频创作领域的快速发展,网络视频配乐的版权保护机制存在滞后性,科技快速发展,侵权方式也随之升级,立法者对新出现的情况可能有顾及不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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