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中裁量基准的实践逻辑与完善路径
2021-05-11王春蕾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教育
王春蕾
(中国政法大学 法治政府研究院,北京 100088)
教育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着广泛的裁量权,且由于教育立法中的法律责任条款普遍缺乏可操作性,使得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更高。为建立有效的裁量控制机制,裁量基准设定与适用的相关理论开始被运用于教育行政执法领域,一场“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设定运动”在实践中悄然兴起。然而,教育行政执法是一个颇为特殊的场域,教育目标的复合性与教育法价值的多元性,决定了不同教育层次中行政权运行方式的差异化,不宜直接套用裁量基准的一般理论。本文尝试从对地方实践的分析入手,对教育行政执法中裁量基准设定的若干重要问题展开研究。
一、教育行政执法中裁量基准的内涵与价值
1. 教育行政执法中裁量基准的内涵界定
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以判断选择的标准化方式将行政法规范授予的裁量权限予以具体化”[1]的过程。界定教育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必须先界定何为教育行政执法。目前,学界对教育行政执法存在狭义与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教育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履行教育管理职权的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均为典型的行政执法方式。广义的教育行政执法则涵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如高等学校)带有一定公权力属性的教育管理活动。高等学校作出的学位授予、学位撤销、退学处分等均可视为广义的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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