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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乡规民约建设的实践探索

2021-05-10魏子琦吴明瑶

艺术科技 2021年1期
关键词:乡规民约乡村振兴

魏子琦 吴明瑶

摘要: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历史性地将农业农村工作摆在优先位置。农村地区是经济发展的短板,怎样又好又快地建设农村地区乡村产业,使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对民族地区乡规民约进行探索和对塘约村的个案进行分析,了解并重视其积极作用,能提升乡规民约在乡村建设中的特有价值。

关键词:乡规民约;乡村振兴;“塘约经验”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1-0-02

1 研究背景

当前,我国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不平衡的经济发展中,农村地区是经济发展的短板,怎样又好又快地建设农村地区乡村产业,使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强调要把农村的现代化建设放到重要的位置上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完善村民自治体系,改善农居环境,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乡规民约是民间自治法、村民自治体系的重要一环,它是村民生活、文化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在农村建设工作中,村民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对法律的理解略微不到位。在日常生活中,或许不会违反法律法规,但小摩擦不断,这种摩擦诉诸法律来解决,处理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而塘约村结合地方文化和当地的陋习,制定了符合当地人行为逻辑的乡规民约,以自治的方式,唤醒村民的内生动力,为当地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新的活力,进而推动塘约村产业全面发展。

2 民族地区乡规民约建设的意义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各产业的建设,需要有规章制度引导村民的行为,若以国家法律法规来引导,村民很有可能受制于其文化水平,难以理解日常行为规范的国家化表达。

国家法律并不是唯一和全部,国家法是整体框架,落实到农村工作中,要有其乡村化表达。换句话说,乡规民约是国家法的延伸和补充,它符合地方文化背景,体现了村民自发的意识,满足了大家共同的利益诉求。乡规民约的制定,往往以国家法为基础,结合当地的文化、习俗和法律,将条条框框转化为村民容易理解的通俗用语。

民族地区受历史、自然和地理等的影响,其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经济发展总体滞后,产业发展层次水平偏低,教育水平和人口素质有待提高,贫困问题依然严峻。解决民族地区农村发展问题,应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

在乡村治理中,乡村冲突一般靠地区有权威的代表性人物解决,人们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愿诉诸法律,往往内部解决。国家法与乡规民约所含价值观不同,国家法的价值考量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乡规民约是为了维护地方稳定,注重伦理道德。因两者内涵不同,乡规民约和国家法易产生冲突,若不能调节两者的关系,容易影响地方秩序的稳定[1]。

乡规民约就是民间自治法,乡规民约的制定,让乡村拥有了自主权,拓展了法律法规的乡村化表达,符合村民的集体逻辑,唤醒了村民的内生动力,引导村民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推进了农村思想道德建设。

3 塘约村乡规民约建设的实践探索

塘约村深入贯彻国务院的政策,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了“红九条”管理模式,符合地区特点,体现村民意愿,推动了当地产业的绿色发展。

塘约村位于贵州省平坝区,居住有汉、苗等民族的人民。新中国成立后,塘约经历了不同时期的农村发展阶段,2014年以前仍属国家二类贫困村,人均收入3786元,村集体经济30543元,贫困户138户600人。2014年6月、7月,两次特大洪灾令塘约雪上加霜,村党总支村抓住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机遇,成立合作社,调整产业结构,以党建引领,走抱团发展之路。2019年,村民人均纯收入20136元,村集体经济638万元,实现整村脱贫①。

塘约村采取“红九条”管理模式,对违反九条禁令者,一律“拉黑”处理,不再办理任何手续,需要盖章审批的一律不批准,考察期为三个月。通过村委考察后,取消“黑名单”,才能恢复村民权利。

进入“黑名单”的人员如下:第一,损害公共利益,不参加公共事业建设者;第二,不爱护环境,不交卫生管理费者;第三,乱办酒席铺张浪费者;第四,贷款不守信用者;第五,不按规划乱搭乱建者;第六,不执行村支两委重大决策,不配合组委會工作者;第七,不孝敬父母,不管教未成年子女者;第八,不维护塘约村形象,在公共场所闹事者;第九,不明事理,不团结邻里,影响公共秩序者②。

塘约村相比其他村,一大特色是村里重点整治滥办酒席的现象。为有效改变本村滥办酒席的陋习,减轻村民负担,村里成立了酒宴理事会及服务队。设酒席理事会成员;下设常务理事11名,每个村民组各选出一人担任;设服务队14名。理事会指定厨师提供服务,并提供免费餐厨具,其他材料费由办酒席者支付,礼金由办酒席者收取。村里规定只准承办红白喜事,诸如搬家、过寿、状元酒、满月酒等一律不准操办。另外,规定红喜酒席不超过30桌,白喜酒席不超过40桌,如果违反了规定,操办酒席方按每桌15元缴纳服务费。红喜规定时间为2天,白喜一般规定5天,如果违反了规定,服务费用由操办事宜者全部负责。

塘约村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村规。创设黑名单后,村里的不良行为骤然减少。采访时,村民提道:“我们村的单子(黑名单)一上就是3个月,有老年协会监督你写检查,你认识到不对,3个月后才能消掉,不然连章都盖不了。”

村里之前脏乱差,乡规便规定,对不爱护环境,不交卫生管理费者,进行“拉黑”处理。现今塘约村生活环境逐渐变好,乱丢垃圾的现象几乎不见,村里卫生条件逐年向好。村里外出务工人员比较多,留在村里的多是留守儿童和老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和老人的看管问题,也制定了乡规。制定之后,这个问题得到明显的改善。

塘约村之前最大的问题就是乱办酒席,光是酒席村里一年就要浪费几千万,让村民陷入越办越穷、越穷越办的恶性循环中。村规将村民从沉重的“人情”包袱中解脱出来,为乡村建设提供内生性力量。针对村里出现的各项问题,“红九条”是不能触碰的红线,是塘约村结合地方实际提出的契约式的解决方案。

4 乡规民约建设的动力

每个村落拥有的资源、人文环境、行为准则都是一个地区的群众长期积淀形成的,每个村落所含要素不同,其人文环境也大不相同。用统一的规定来约束所含要素不同的村落,达到的效果也不尽相同。

在这种环境下,任何制度想要达到预期目的,都要因地制宜。传统的乡规民约就是土生土长的地方“法律”,它发展于村民的日常生活,脱胎于村民对乡村社会的自治,是结合地方文化产生的地方性法规。

将制度与乡村本土文化相结合,产生的村规民约是根植于这片土地的,是约定俗成的,被全体村民所认可,弥补了国家制定法的欠缺。塘约村根据自身不足,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的举措,不是提倡,而是划出“红线”。村民被规范了适当的行为,才能激发其内在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贫困地区发展要靠内生动力,如果凭空救济出一个新村,简单改变村容村貌,内在活力不行,劳动力不能回流,没有经济上的持续来源,这个地方下一步发展还是有问题。”农村地区人力资源逐渐向发达地区流失,其地区也存在人力资源开发不足的现状,发展乡村产业需要重塑乡村的内生性力量[2]。

乡规民约是村民民主化的产物,易被村民接受。相对于国家法规,乡规民约更贴近村民生活,使用也更加频繁。村民对此更加认同,有强烈的归属感,从而激发其内生动力。

塘约村的村民会自发维护制定的行为准则,因其乡规的制定符合村民内心所想。一些陋习不仅有害自身,也拖慢了集体发展的脚步,但单打独斗难以改变现状。共同商议制定的乡规,让村民真正当家作主,唤醒了村民的内生动力。

乡风是农村社会的基础,当村民皆为自己谋利,而不顾集体利益时,负能量弥漫,甚至会助长不良风气,因而要培育发扬文明有序的乡风民俗,弘扬正气,使其充分发挥村民的内生动力在乡村建设中的作用和功能,为乡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序有效供给的保障。乡规民约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与时俱进地调整其内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融合。其过程仅仅依靠村民是不够的,有需要可以聘请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向村民讲解法律法规,协助村民完善地方村规,真正做到在国家法的框架之下将地方法延伸[3]。

塘约村把精神文明建设与乡规民约联系起来,为村民的精神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规范了其行为。在“红九条”中设置“红线”,告诉村民什么不能做,引导村民向提倡的方向努力。精神文明建设让村民自发维护乡规规定的内容,在乡村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5 结语

村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对篇幅过长的乡规民约认识不足,加上有些规定不规范,在上传下达、具体落实时,村民的行为往往与乡规所含精神内涵出现偏差。这并不是村民的思想觉悟不够,而是村民受制于其理解力,对乡规民约理解不当造成的。若对乡规民约理解错误,其行为就容易产生偏差,违反相关规定。

村民对于条条框框的规定,只是被动地接受,而非主动地迎合,乡规对村民反而起到抑制其积极性的作用。怎样倡导村民自发主动地维护条约所规定的内容,也尤为重要。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把党的决策与地方实际相结合,将党的政策落实到基层民众的生活中,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发生冲突时,党组织应调和两者的关系,做社会秩序的“稳定剂”。党组织应准确把握地方的特征,制定相应的制度并以通俗的言语表达,使村民理解并准确把握其内涵。积极以党建引领地方性建设,以党来引导村民,村民对党组织进行监督,党和群众相互配合,共同发展。

乡规民约要严格执行。要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执法必严是乡规民约的保障,参与执行的人员在执行时,要秉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则。执行过程公正化,执行结果透明化,有理有据,秉公执行。若处理结果存在异议,要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异议部分进行解答,防止滋生事端,危害乡村稳定。同时,要扩大乡规的影响力,做到乡规内涵对村民的全覆盖,家家户户都应熟知其内容,推动乡村精神文明建设。

建设乡村地区新风尚。在健全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工作,提倡新时代的新风尚。可以举办活动,开展村民在各项乡规中表现的评选活动。通过评比,在村民心中树立以维护乡规为荣,以违反乡规为耻的新风尚。

参考文献:

[1] 冯杰楷,吴金凤.法治视野下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适用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0(09):57-58.

[2] 冯道杰,程恩富.从“塘约经验”看乡村振兴战略的内生实施路径[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8(01):22-32.

[3] 蔡欣欣,冯科.村规民约建设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探索——以河北省为例[J].社会科学论坛,2020(04):165-171.

作者简介:魏子琦(1994—),男,河南漯河人,硕士在读,系本文通讯作者,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

吴明瑶(1996—),女,贵州施秉人,本科,研究方向:平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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