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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俗文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2021-05-10申瑞

艺术科技 2021年1期
关键词:立法建议法律保护著作权

摘要:民俗文化作品作为我国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来所累积的灿烂瑰宝。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民俗文化作品在市场经济中蕴含着极高的经济价值。但当前不少民俗文化作品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淡薄,加之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民俗文化作品著作权遭到侵害的现象较为严重,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我国民俗作品的传承和保护。本文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视角审视民俗文化作品的法律地位,明确民俗文化作品属于著作权客体的范畴,再对当前民俗文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加以分析,针对其中的问题和制度漏洞,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建议,以期对民俗文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俗文化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1-00-02

0 前言

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在这片土地上繁衍至今,形成了特色各异的民族文化。民俗文化作品作为各个民族文化的名片,在文化交融的过程中逐渐流传开来。如今,伴随着全国全面坚持建成小康的步伐,以民俗文化作品为代表的民族文化产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脱贫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作为民族文化结晶的作品,其著作权的保护却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维护民俗文化作品的著作权不受侵害,不仅是出于切实保障权利人的相关利益的目的,也是为促进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1 民俗文化作品概述

民俗文化,泛指一个民族、地区集居的民众所创造、共享、传承的风俗生活习惯,是普通民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非物质的东西。而民俗文化作品则是该民族的民众根据其风俗或生产生活习惯,在生活或生产过程中,出于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生活中的日常使用、观赏或是祭祀的目的,而制作形成的一类有体物。这类物品往往带有专属于其民族文化的特征,使之与其他民族的此种物品区别开来。在民族的繁衍生息中,其民族的民俗文化作品以该民族的文化特征为血脉,同时结合不同时期的时代特征,代代流传下来。

以土家族传统服饰为例,土家族人的服饰有尚白喜黑的特点。土家族人是古代巴人的后裔,以白虎为图腾,很多土家族人喜包白头帕,夏天穿白衣。土家人的头巾、马夹、裤子、鞋子多用黑色。为便于农耕劳作的需要,土家族服饰的结构以简朴实用为原则,整体宽松,衣短裤短,袖口和裤管肥大,同时结构简单,但也注重细节。土家族男女老少皆穿无领绲边右衽开襟衣,衣边衣领会绣上花纹,绣工精巧,色彩艳丽,通常还配以各种金、银、玉质饰物,但并没有苗族那样的银头饰、银项圈,具有浓郁的土家族特点[1]。

除了服饰类民俗文化作品外,我国的民族文化中还包含了许多出于其他用途而产生的民俗文化作品,其中以“剪纸”等为代表的观赏性作品因为其观赏价值不受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改变,所以得到了较好的传承和保护。剪纸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纸被发明出来以前,先民运用薄片材料,通过镂空雕刻的技法制成的工艺品就已流行起来。而我国最早的剪纸作品的发现是在南北朝时期,这也可以通过同时期的诗文《木兰辞》中“对镜贴花黄”一句印证。如今,经过历朝历代的发展,剪纸艺术在我国已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它充斥于各种民俗文化活动中,是我国民间历史文化内涵最丰富的艺术形态之一。

除以上两例之外,我国形态各异的民俗文化作品不胜枚举,它们都是我国民族文化传承下来的精粹,对其我们不仅应当做好事实上的保护,更要加强法律上的保护。

2 民俗文化作品的法律属性探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2]。

我国的传统民俗文化作品,以土家族传统服饰为例,其逐渐形成于土家族民众长期的生活劳作过程中,最终能够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樣式,或是出于方便实用,或是出于优雅美观考虑,都是经过土家族民众的不断改良,其中当然融合了他们智慧的结晶。因此,土家族传统服饰也就理所应当地属于土家族民众的智力成果。当然,在其诞生之初,土家族服饰是出于实用性的考虑而设计的,不过时至今日,由于土家族属于受汉化影响较大的民族,其价值已不再是实用性,更体现在文化传承和观赏性上。由此看来,将土家族服饰归为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也并无不当。其次,对于土家族服饰这一民俗文化成果,本文认为考虑著作权法视角下的独创性并无意义。因为其形成本身就是将该民族全体族民的智慧与劳动集合的过程,而不是由某一人独立完成,如要严格探究这一点,只能将目光集中在某一件具体的服饰上。至于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特征,这是显而易见的,无须过多讨论。综上所述,土家族传统服饰是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要求的,理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我国法律对作品种类的规定详细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总共规定了十三个大类,分别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直接将民俗文化作品作为一个单独的大类的著作权客体来考虑。根据上述法条的描述,本文认为与土家族传统服饰比较贴切的客体类型应是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对于美术作品,条文详细规定为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前文已提到,诸如土家族传统服饰之类的民俗文化作品,其价值在当今更体现在观赏性上,即通过线条、色彩等方式构成的审美价值,由此看来,土家族服饰与美术作品在价值上是有一定吻合的。而土家族传统服饰的特征也验证了这一点——“衣边衣领绣有花纹,绣工精巧,色彩艳丽”。对于图形作品,条文详细规定为: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2]。如果将土家族服饰归入图形作品中,本文认为说服力略显不足。因为针对服饰作品本身而言,与为了制作、生产而绘制的设计图是存在本质区别的,此处我们讨论的是服饰作品本身,而非其设计图。由此可见,对于服饰类的民俗文化作品,将其作为美术作品来看待更为合适。

3 民俗文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前文经过论证已经明确了服饰类民俗文化作品的法律属性,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目前并没有相关条文对民俗文化作品的著作权作进一步规定。在实践层面,由于大多数民间手艺者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导致其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不知如何救济甚至都不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这反映了我国当前法律普及程度还不够高,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土家族服饰等民俗文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服饰类民俗文化作品成著作权保护的短板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保护重心主要在文字作品和音乐、影视类作品上,对于这几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规制得相对完善,对侵权行为的监管也更加严格。而对于服饰类的民俗文化作品则存在相关规定欠缺,针对其的侵权行为也很少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管。主要原因是上述的三类作品受众面很广,而与之相反的是服饰类民俗文化作品的市场需求很小,受到的关注少,收到的回应自然也就不多。这个问题也将长期困扰民俗文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3.2 民俗文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难以界定

由于民俗文化作品形成于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民俗文化作品涵盖了如今的各个学科领域,如纺织类和陶瓷类等领域,并且即使是同一个民族的文化,居住在不同的地域也表现出不同的内涵。分散在广阔祖国大地上的众多民族,其形成的民俗文化作品是千姿百态的。欲对这样的民俗文化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不得不要求各地各学科的学者对这些作品作出学术性的定义和区分,这样才能对广大民俗文化作品的著作权范围作一个合理的界定。

3.3 民俗文化作品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

民俗文化作品流传至今具有悠久的历史,其间经过无数人的雕琢,不同的思想不断地融合才形成如今一件件艺术品的模样,而不是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形成。任何一个作品都是在前人成果上进一步改进并结合自己的特色而成,正因如此,按照传统著作权法的观点,其权利人是谁早已无从考证。

3.4 服饰类民俗文化作品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

相较于瓷器、乐器之类的民俗作品,服饰类的作品由于制作方法相对简单,原材料获取容易,加上现在纺织技术高度发达等因素,其制作复制成本更低廉,也就造成了其著作权更容易被侵害的现象。而瓷器、乐器等作品,要么需要对烧制的过程精确控制,要么需要精湛的手工技巧,都要求制作者拥有长年累积的经验,而非一般人随意模仿可得。这就体现了服饰类作品在著作权保护上的先天弱势地位[3]。

综上所述,服饰类民俗文化作品由于自身和外部的各种原因,出现著作权保护严重失位的局面。对此,本文认为应以立法措施为主,完善著作权法相关制度,以行政干预为辅,加大行政机关监管预防力度,纠正这种错局。

4 完善民俗文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民俗文化作品是我国各民族文化的有形体现,保护并传承好它们有利于增强我国人民的文化自信和丰富中华民族的文化内涵。在此,本文提出下列建议,希望能对民俗文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所裨益。

4.1 增设著作权利内容

虽然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从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个方面对权利的内容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的前提是没有将民俗文化作品的典型形式作为权利客体,在涉及民俗文化作品的权利保护时,只能通过扩大解释或者类比推理来加以适用,使得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对于条款的援引过于生硬,不便于问题的解决。因此,可以在现有权利内容的基础上,增设专属于民俗文化作品的权利内容,明确其著作权的范围,使处理纠纷时有更好的法律支持,避免出现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裁决。

4.2 明确权利主体的认定方式

只有确认了权利主体,才能确定在涉及著作权纠纷中的各方权利义务,而真实权利人也在维权时有法可依。当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属于作者的一般原则,还有不属于作者的例外規定(如职务作品)。但对于民俗文化作品而言,如果按此规定,能确定某个特定作品的作者,但无法对这一类作品在宏观上实现保护。因此,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民俗文化作品作者的确认,这对立法技术提出了要求,按传统立法观点难以达到,需要立法者根据民俗文化作品的特点作出创造性的规定。

4.3 设立民俗文化作品的行政登记制度

我国当前对于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都设立了行政登记制度,这一制度虽然增加了行使权利的成本,但无疑对侵权行为的预防和打击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通过这一制度,将民俗作品的特征、权利人和保护期限等信息都记载于行政机关,具有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一些不知情人无意中的侵权行为。再具体制定的时候,出于比例原则的考量,不宜照搬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可在其基础上适当简化,以使成本和效益相平衡。

5 结语

民俗文化作品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过程是对我国各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生动展示,其中融合了各个时期的历史特征,对我国各民族的历史文化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其中蕴含的经济价值也逐渐被发掘出来。在注重保护其历史文化价值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对其中经济价值的保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通过简单论证证明了民俗作品具有可保护性,再根据民俗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并从问题角度出发,对其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对完善相关法律规制有所帮助。民俗作品在历史上虽然存在很久,但在法律领域它还属于新事物,法律对新事物的吸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开始两者间的碰撞可能显得突兀,随着社会整体认知水平的提高,加上立法重心的倾斜,这种突兀就会潜移默化地被大众接受,最后变得理所当然。到那时,我国的法制建设成果也必将遍地开花,硕果累累。

参考文献:

[1] 向金萍.土家族服饰特征及现状浅谈[J].科教文汇(上),2018(04):191-19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S].国务院,2013-01-10.

[3] 苏哲,孟文.论民族传统服饰的知识产权保护[J].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3):53-58.

作者简介:申瑞(1997—),男,贵州沿河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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