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司法出售公约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相关公约的协调性
2021-05-09大连海事大学崔正昊
中国船检 2021年4期
关键词:船舶
大连海事大学 崔正昊
通过厘清已存公约及相关前沿立法的关系,证明了《北京草案》有其必要性和适用空间。

由我国主导以调整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问题的《关于船舶外国司法出售及其承认的国际公约草案》(简称《北京草案》)有了新的进展。根据海运业及船舶融资的需要,船舶司法出售已成为一种担保和执行海事请求的有效方式。但实践中其效力的国际承认存在着不确定性,这使得买船人可能在司法出售后,遭到为满足司法出售前对涉案船舶的赔偿请求而随时被扣押船舶的风险,故赋予买船人清洁物权成为了保护买船人的必要途径。与此同时,也不能完全置涉案船舶相关权利人的请求于不顾,尚需平衡好买船人和涉案船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所以,船舶司法出售公约的制定对于完善船舶司法拍卖法律制度体系、坚实船舶司法拍卖相应法律问题的理论基础、弥补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立法缺失的不足均有着积极的意义。
然而,虽然《北京草案》解决的仅是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承认问题,但任何一项试图成为国际公约的新兴国际规则,都需先厘清其与目前已存公约及相关前沿立法的关系,寻求其必要性和适用空间。为明确公约的定位,有必要区分并协调其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缔结的若干公约之间的关系。
《北京草案》与《判决公约》的区分与衔接
就国际民商事判决的全球流通而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