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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学教育职业化趋势下的非诉讼法律人才培养

2021-05-09朱晓婷

中国教育技术装备 2021年6期
关键词:职业化

摘  要 随着中国高等法学教育职业化趋势的显性化,以诉讼为核心的高等法学教育的“产品”供给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对非诉讼法律人才的强劲需求。非诉讼业务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法科学生就业方向的多样化决定了非诉讼法律人才培养应当作为与诉讼法律人才培养并列的目标,纳入高等法学教育体系之中。法律职业的层次性意味着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方式是多元的,对于非诉讼法律人才而言,可以结合所在院校的学科特点和专业优势设置差异化的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培养方法,突出人才的竞争优势。

关键词 高等法学教育;非诉讼法律人才;职业化;律师事务

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践基地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21)06-0065-03

0 前言

高等法学教育的功能之一是法律职业阶层的再生产。近年来,高等法学教育的職业化趋向逐渐显现,但是基本局限于为核心就业领域培养诉讼法律人才,较少考虑其他可能的市场需求。经过近40年的恢复发展,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繁荣的背后却是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的无奈与困惑,这足以从整体上反映出高等法学教育的困境。如何改革当前的高等法学教育,使之成为更加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始终困扰着法学教育工作者,也引发了本文的思考和讨论。

1 高等法学教育供给与法律职业需求的脱节

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重心的转向  教育是一种服务业,首先需要满足受教育者和社会的需求,高等法学教育亦是如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司法职业是法科毕业生执业的首选。进入21世纪以后,这种格局迅速被打破,在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法科学生毕业后的分流呈现新的格局。

律师事务所首当其冲成为毕业生就业的核心领域。在宏观层面,全国市场的竞争主要表现为以金融、证券、公司上市、兼并收购等高端商事交易项目为主,以离婚、遗嘱继承等传统民事代理业务和刑事辩护业务为辅的格局;高端业务市场又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且几乎全部以非诉讼业务为主要盈利点。非诉讼业务的利润高,市场份额和需求都很大,需要大量“新鲜血液”的注入以维持业务的迅猛发展势头,那些综合素质高、专业知识扎实、年富力强的法科毕业生会成为首先考虑的对象。

随着法治社会观念的增强,非以法律为核心业务的单位和部门开始重视法律实务。受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和业务类型的影响,社会机构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虽然普遍却也特殊。以某种特定的专门化需求为导向是现代社会法律人才需求的重要内容,具有交叉学科背景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高等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以诉讼为目标  尽管社会对非诉讼法律人才的需求度在持续上升,但是高等法学教育的“产品”供给仍然以诉讼法律人才培养为主。

在核心课程方面,国内高等法学教育实行的是全国统一化。在教育部划定的16门必修核心课程中,与民法、刑法、行政法对应的三大诉讼法赫然在列,与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均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书写作、谈判策略、调解技巧等内容被排除在外。

在选修课程方面,高校享有较大的自由决定权,但是课程设置依然以诉讼和法庭为中心。以笔者供职的法学院为例,刑法案例研习、民法案例研习、公法案例研习、商法案例研习课程的内容均以司法案例为主,独立开设的律师实务课程同样围绕诉讼展开。

实践类课程的设计多以诉讼作为假想对象,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颇具诉讼特点的实训课程在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占据重要位置。不少知名法学院选择将司法实践教育置于实践教育内容的首位,将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列为共建单位的首选,参与实践基地建设的律师事务所也多以诉讼业务为主。

2 非诉讼业务的内涵及其独立性

非诉讼与诉讼相对,泛指所有与诉讼(含仲裁)无关的法律业务。非诉讼业务以非诉讼律师的展业为基本模型,不从属于法官视角,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一是非诉讼业务崇尚纠纷的预防。实践中大量民商事纠纷的产生并非源于对法律的直接违反,而是因为事先未能订立完备的行为规则,具体行为时无规则可依造成的。其实质是当事人自定行为规则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置不当或者分配不公 [1]。法律职业人的参与可以极大地提高私法自治的能力。他们利用专业知识背景,为当事人设计交易框架、防范风险,努力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最佳的社会效果。

二是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对象可以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中又以企业为主。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所亟需的法律服务的复杂程度远非单个自然人可以比拟 [2]。对于一家企业来说,平稳发展才是硬道理,与其将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投入应急性诉讼事务的处理上,不如致力于预防性的非诉讼事务,将潜在的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

三是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高度产业化,“通才”已经变得不再可能,专业化的分工在法律职业内部悄然进行,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独立地位得益于法律知识的细化。基于社会不同经济主体的不同服务需求,除了良好的法律修养和精湛的法律专业知识,职业者还须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财务会计、金融学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对于国家宏观政策、市场经济规律的了解和把握,才能有效应对实践中的各种复杂需求 [3]。

3 引入非诉讼法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必要性:法科学生就业方向的多样化  自21世纪以来,法学教育和研究单位对研究型法律人才的需求量已经无法跟上法科毕业生人数的增长,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开始转向其他法律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公务员考试和部分层级的司法机关在引进人才时“唯学历论”,客观上增加了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的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的难度。相比之下,律师事务所对于法科学生的需求相对旺盛,但是要想在一些规模化、专业化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成功执业也非易事。面对传统法学就业核心领域吸纳能力的逐渐饱和,持续低迷的法学毕业生就业市场行情迫使相当一部分学生选择其他“无诉”法律实务,甚至不乏“弃法”从商者。

法学毕业生就业方向上的多样化为高等法学教育提出新要求,将非诉讼法律人才培养引入高等法学教育,不仅意味着高等法学教育的社会化,也是基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对非诉讼法律人才实际需求的回应。

可行性:法律人才培养的多元化  实现法学教育的多元化是《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给出的解决当前高等法学教育单一化问题的一项举措。多元化的首要内涵是培养目标的多元化。《意见》提出分类培养模式,并将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列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经济领域的广泛性使得特定的非诉讼业务总是与特定的行业相关联,非诉讼法律业务更需要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人才。法学院培养的法律人才应最大限度地适应多样化的法律职业需求,对如火如荼的非诉讼法律业务作出回应。

多元化的另一个重要内涵是培养方式的多元化。《意见》鼓励创新实践教学方法,肯定了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的互聘制度,这将使法学院在培养非诉讼法律人才时能够在课程设计方面更加高效。多元的教学主体还可以带给学生对于不同法律职业者的感性认知,助力学生早日确立未来的职业方向 [4]。

4 非诉讼法律人才培养的初步构想

明确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教育是高等法学教育的主体,構成了法律职业形成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但是时至今日,法学本科生与具体法律职业之间的关联存在相当的不可预知性,在某种意义上,只有具备基本且较为综合的法律素质的本科生才能应对上述不可预知性。[5]法学本科教育因此被定性为“素质教育、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非诉讼法律人才所亟需的职业技能可以被纳入其中。

就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而言,博士研究生和法学硕士应立足于为法学教学和研究领域培养学术型人才 [6]。法硕(法本)和法硕(非法本)的教育定位虽然都是实践型法律人才,但是可以基于各自的优势有所区别。在对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过程中,非诉讼法律人才应当成为培养的重要领域。

就同一层次的高等法学教育来说,非诉讼法律人才的培养不应是整齐划一的。“千人一面”会使全国600多所法学院系的人才培养失去特色,无法满足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多样化的需求。从现代法学教育的特点与发展规律上看,学科的交叉与融合越来越成为现代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特点,这也决定了非诉讼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多元的、特色化的。

细化培养内容

1)非诉讼法律人才培养的技能类型。依据常见的非诉讼业务操作,非诉讼法律人才的基本技能在宏观层面可以做如下划分。

一是面向具体商业事务的风险防范与设计。民商事活动千变万化,很难事先准确预测,也不可能作为教育的对象,但是法律职业者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核心法律概念和规则体系,在透析商业实践的基础上,设计出各类风险可控的交易框架,并逐步完善细节。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法律安排,需要复合性专业知识的储备、必要的商业直觉和对全局的综合掌控能力。这种技能的养成虽然不能一蹴而就,但是可以通过学校教育的专门训练加以促进。

二是非诉讼法律文书的拟定。非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以各种民商事合同为代表的常规交易文本和内容特定的非诉讼文本,旨在对特定的法律事务出具专业意见或者作出合理判断,起着事前防御的效果 [7]。在笔者看来,文字的表达和语言的运用可以使被传递的信息具有强大的说服力与持久力,这种能力与天赋有关,但是后天的锻炼和造化同样不可或缺,因此有必要将非诉讼法律文书的草拟作为一项重要技能予以单列。

2)非诉讼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在当下的法学教育中,法学院在课程设置上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有限。于此情况下,专任教师可以适当减少一些纯理论性的课时,为非诉讼法律人才的技能培养留足必要空间;同时注重训练学生的智能技能而非单纯的知识传授。以商法和经济法的教学为例,可以结合课程内容预先提供各种复杂的商业事实条件,让学生对与此相关的法律、案例、信息等进行检索,通过诠释现行法律规范,在给定的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与推理,进行有理有据的论证,形成自己的意见与观点。

在数量有限的专业选修课中,法学院可以根据其规模和特色设置与非诉讼业务相关的方向性课程。如计算机、航空航天、经济管理等学科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传统优势学科,法学院即开设有知识产权法、法律与科技、航空法、外层空间法、电子商务法等特色课程,培养了一批适应IT、航空航天、互联网企业发展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深受用人单位的欢迎。

在课堂实践教学部分,教师应当帮助学生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熟悉法律的运用环境,掌握常见的非诉讼法律文书的制作技巧和非诉讼法律实务的主要工作和处理方法。在模拟实践教学和法律诊所实践教学部分,教师可以通过代表性案例的引入,向学生展示商业交易框架的设计与法律风险的防范,训练学生的商业直觉力和对全局的综合掌控能力。在专业实习部分,法学院可以充分利用所在高校的专业资源和行业优势,加强与各类实习基地的交流与合作,适当扩大法科学生的实习范围。

创新培养方法  改变单一、枯燥的传统课堂教育模式一直是高等法学教育者和管理者努力的方向,尽管当前讲授方式依然是主流,但是开放式、启发式、参与式、讨论式等众多具有创新意义的法律人才培养方法已经频繁出现在本科高年级和研究生阶段的部分课程中。此外,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也为《意见》所倡导,这里的联合培养单位除了政法部门,各级政府机关、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单位也应当被纳入其中,以适应非诉讼法律人才培养的需求。

为了强化上述联合培养机制,高校与实务部门可以共同建设实践基地,建立实践导师制,由实务工作者与专任教师一起共同指导学生的专业实习;也可以共同组织教学团队,由实务部门选派具有专业理论知识、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担任高校的兼职教师,采用专题讲座的方式,或者在一些实务性课程中承担部分课时的教学任务,通过实务界人士的直接参与传输实践经验,强化学生的职业化能力;还可以在法律硕士中有选择地联合培养特色化的非诉讼法律人才,提升特色化人才的培养质量。

5 结语

法学相较于其他人文社科类专业而言是一门经世济用之学,同时具有广阔的就业面,但凡涉及治国理政、经济管理、定纷止争的领域都可以成为法律人才的用武之地,诉讼业务只是其中占比较小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国内高等法学教育习惯于将诉讼作为人才培养的当然且唯一目标,选择性地忽视社会层面对非诉讼法律人才日益增长的客观需求,由此造成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法科学生就业率的低下,这一残酷的事实不断拷问着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作为法学教育领域的创新之举,非诉讼法律人才培养或许能够引领中国高等法学教育逐步走出当前的困境。■

参考文献

[1]苏祖耀.私法自治与和谐社会:兼谈律师非诉业务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J].法治论坛,2007(1):145-152.

[2]李政辉.法学教育的困境、原因与出路探索:以非诉讼法律人才培养为方向[J].现代教育科学,2015(5):41-46.

[3]阮子文.律师非诉讼业务的思维与技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5.

[4]王军,杨贝.论我国法学教育的多元化走向[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150-156,164.

[5]李琦.高等法学教育的职业化与人文化[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1998(2):82-86.

[6]蒋志如.试论法学院的法律职业人才和法学学术人才的培养[J].河北法学,2016(7):2-15.

[7]李政辉.论非诉法律职业技能[J].中国大学教学,2015(1):60-64,56.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改项目“律师非诉业务的实践教学研究”(项目编号:430971)的研究成果。

作者:朱晓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10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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