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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2021-05-08

食品工业 2021年4期
关键词:惩罚检察机关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芜湖 241002)

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侵害知识产权,产品质量侵权,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这3个领域,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然而,民法典并没有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提起惩罚性赔偿提供法律指引。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明确,可以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实务部门已经在食药领域公益诉讼中积极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法律依据不充分、诉讼主体不明确、理论研究不足、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仍困扰食药领域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食药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中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成为理论和实践层面都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1 食药领域检察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证成

在食药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体现“不能让违法者从违法中获得好处”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

1.1 符合惩罚性赔偿金的演进规律和价值目标

惩罚性赔偿也称报复性赔偿,是指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1]。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惩罚性赔偿是指判定的价值重大的损害赔偿金,既是对受害人损害的赔偿,又是对加害人的惩罚,它表明法院或陪审团对被告恶意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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