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问题探讨
2021-05-08张禕
上海节能 2021年4期
张 禕
上海市能效中心
0 引言
“十二五”以来,国家发改委陆续颁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上海市政府也发布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实施办法”)。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这些办法经过实践和不断完善,已越来越发挥其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的作用[1]。而作为检验节能评估工作最有效、最直接的节能验收[2],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未被普及,其实质性未得到充分发挥。为了强化能评工作的闭环管理,2018年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为节能验收工作提供了规范性依据。
1 节能验收工作流程及必要性
在实施办法中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报请节能审查部门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为此,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向节能审查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及节能验收自查报告。提交的自查报告由验收机构进行预审核,判断是否从建设方案、主要用能设备、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能源计量器具、能耗量和能效水平等方面进行了评价,且报告需附设备清单及参数、现场照片、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设备检测报告、竣工图、设计方案等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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