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中性原则、政策负担与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
2021-05-07白少凡白仲林宋丽荣
人文杂志 2021年4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
白少凡 白仲林 宋丽荣



一、引言
在我国信贷市场和债券发行市场中普遍存在明显的所有制偏向,国有企业在融资的“价”与“量”两方面均呈现相对优势。对于提供超过80%城镇劳动就业、完成70%以上技术创新和GDP贡献率逾60%的占比为九成以上的中小企业,其融资满足率远低于占比不及一成的国有企业,这与其在经济中的比重严重不匹配。①例如,对于小微企业占绝大部分的中国物流行业,2017年有高达3万亿的融资需求,而被满足率不足5%;②相反一些严重亏损的地方国有企业却能够获得银行的持续注资支持,维持其“僵而不死”。显然,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僵尸国有企业频现和资金配置效率低等现象与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不无关系。实际上,国有企业不仅享有非经济的公共职能,而且金融机构对国有企业和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依然存在着“政府兜底”幻觉。为此,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建
① 邹丽华:《竞争中性与金融业改革》,《科学发展》2019年第3期。
② 程远肖:《中小企业融资率不足5%,区块链如何为物流行业赋能》,中国大数据产业观察网,http://www.cbdio.com/BigData/2018-11/21/content_5924361.htm。
立健全了解决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问题的长效机制;2019年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或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企业外债,不得对国企的外债进行担保。显然,这些政策均是“债务中性原则”在我国国企改革中的实践,即“在债务融资方面,保证国企不因国家显性或隐性担保而获得更多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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