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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倒摇晃的本质主义*
——对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理论的再反思

2021-05-07李子婕石碧球

关键词:维特根斯坦相似性志强

李子婕,石碧球

(陕西师范大学 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维特根斯坦写作《哲学研究》的目的之一就是澄清其前期形成的本质主义思想,而“家族相似”就是一个用以消除本质的极为重要的替代性描述。不把“家族相似”称为本质的替代性概念,是因为它并非作为一种概念而存在,而只是对“家族成员”之间关系的描述——诸多对“家族相似”的批评与反驳都源于对这一点的误解。相似性的认知方式瓦解了本质主义的认知方式的起点:没有了本质,本质主义者的整个认知体系的构建都将崩塌。所以,“家族相似”意料之中地受到很多本质主义者的抨击。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的反本质主义思想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董志强教授就对这一理论进行了批评性的回应。他针对“家族相似”这个隐喻的本体以及绳的类比本身提出了富有启发性的质疑:(1)家族之所以被称为一个家族,不是因为他们有相似的外部特征,而是因为他们之间有诸如血缘这样的本质联系;相似的外部特征只有在这个家族事先被认定为一个家族之后才能被观察出——即本质性是相似性的前提。(2)如果相似性在本质性之前,那么由相似性构成的家族便没有办法形成一个既定的边界,其边界可以扩大到包罗万物,也就使“家族相似”失去了意义。[1]对于这样的质疑,李红教授和蔡祥元教授都写了专门的文章替“家族相似”辩护。李红教授指出:(1)家族相似并不是普适的概念,而是仅适用于哲学概念的一种批判性描述;(2)针对类比的批评并不重要,因为这些类比只是说明的辅助。[2]蔡祥元教授在此基础上,将语言游戏的确定性引向生活形式的一致性。[3]但在笔者看来,两位教授的辩护是有裂痕的——他们绕开了董志强教授提出的逻辑上的先在性问题。同时,对于李红教授的“家族相似”不能认识事物的观点,笔者也有不同的看法。因此,本文试图以回应董志强教授的质疑的方式,找出本质主义提出此种批评的原因,并对造成这种批评的误解进行澄清,以期消除笼罩“家族相似”的认识层面的迷雾。

一、本质主义的反击:逻辑上先在的本质

对于本质主义的反击,最先产生的疑问或许是“本质主义是什么”。其实,此种发问的方式就是本质主义的。从古希腊时期起,此种思的方式就已存在:巴门尼德对“一”的执着,苏格拉底所谓“助产术”的核心便是“是什么”的追问方式……总之,在哲学史的长河中,有一众哲人纷纷认定,在人们所认识之物的背后有一个将其串联与支撑起来的本质,抑或本体——可以说,人们的追思中包含着一种寻求普遍性的倾向。但是这样的思维方式容易将人们导向一种困境:“有关这一问题之思考的思想困境就在于:我们找不到一个没有 ‘例外’和 ‘反例’的答案或定义,但我们却觉得合理的和令人信服的答案恰恰应该具有 ‘无例外’的普遍性。”[4]人们总是习惯性地追寻能统摄、包含一切事物的普遍性,却往往容易忽略是否存在这样的本质,这也是本质主义常遭受抨击的原因。

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引用奥古斯丁对语言的阐述作为本质主义语言观的代表,对传统的本质主义语言观发起了猛烈的进攻,指出人们总是想用“某物标示什么”的方式思考和提问。而“家族相似”作为这场大战中的“攻城槌”,其目标就是要击破本质主义在语言领域经年累月筑起的防线,让人们从迷梦中惊醒,看清并没有所谓串联起所有的本质,有的只是人们对相似性的误解。

对于维特根斯坦的“进攻”,国内学者董志强教授并不认同,他指出,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的论证中存在着漏洞,也即在相似性的背后依然存在某种本质的支持。第一,他剖析了维氏的“家族相似”的隐喻。家族作为隐喻的原型,其成员间确实具有维氏所说的“交叉重叠的相似性”,但这是在已知某些人同属一个家族之后我们再进行比较的结果。当剔除这一前提时,我们很难认同外部特征(例如外貌、步态等)相似的人就是一个家族这样的说法。例如,我们绝对不会说一个明星和他的替身同属一个家族——这是符合常识的。“所谓‘交叉重叠’的‘相似关系’,只是在确定了一个家族之为一个家族之后, 对其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行某种‘特定’的考察显现出来的, 而并非是家族成员之间所存在的具有 ‘判定性意义’ 的关联关系。”[1]基于此,董志强教授认为,相似关系只是家族的表现,而不具有界定家族的能力,它只是当我们逻辑上先在地认定了一个家族之后才得出的结论——正是因为一个家族成员之间有其本质联系,我们才能先在地认定其为一个家族。因此,本质性是相似性的前提。

针对董志强教授的观点,蔡祥元教授给予了反驳。他认为,“不同的家族的‘血统’之间是也是互相重叠交错的。要想确定一个家族的血统中哪些成分是这个家族的‘本质血统’,就和要想确定哪些外部特征是一个家族的‘本质特征’一样,都是不可能完成的。”[3]血统不能说明家族具有本质性的联系,因为与家族外成员的通婚会导致血统的不纯正,这样,通婚生下的孩子与族人具有的就是相似性,而非本质性。另外,通过通婚,本家族与其他外族就有了交叉重叠之处,因此也很难划出每个家族准确的界限。

在我们看来,蔡祥元教授的这一反驳并未指出问题的关键。董志强教授反对“家族相似”的关键点并非在于划分方式——血统只是例子,而是他提出的逻辑上先于“家族相似”而存在的对家族的本质性的认知。对于家族的划分我们可以找到比血统更加贴切的例子:族姓的延续。通常我们通过共同的祖先来划分家族,例如斯塔克家族,不论他们的成员如何通婚,按照约定俗成的规则,家族中男丁的孩子都将继续沿用斯塔克这一姓氏,我们甚至可以得到清晰的族谱。但是这样的划分能说明什么呢?维特根斯坦认为我们不能说出界限,但我们可以划界限,因为此前从未划过(§68①),即我们可以有各种各样划定的方式,因为那是人为解释的、某种程度上任意的。蔡祥元教授的举例只说明了我们无法说出界限,却没能处理逻辑上先在的家族认知。

第二,董志强教授批评了维特根斯坦的绳的类比。一开始,他指出,维氏借用绳子中没有一根贯穿始终的纤维来说明家族相似,相当于说一堵墙没有一块贯穿全部的砖。这个观点可以理解成绳子是由纤维组成的,因此,绳子作为纤维组成的整体,而纤维则是这个整体的组成部分,我们不能说一个整体没有一个贯穿整体的部分,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董志强教授提出,当谈及共同性时,必须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对象,而不能自身同自身谈论共同性,否则将是一个无意义的讨论。紧接着,他提出:“维氏用绳中纤维的缠绕来比拟数的延伸(§67),这是不成立的,因为在绳的类比中好像预设了某种先在性——我选择将纤维与纤维交叉重叠来构成绳子,而不是用一个木块与纤维交叉重叠构成绳子,这说明我已经先在的知道绳子是由纤维构成的,并且这些纤维之间是有某种共同性的——这种共同性使它们能重叠成绳。”[1]为了更加形象地说明董志强教授提出的问题,我们将这一思路类比回数的家族相似中去,即若我们说数是一个家族,其成员可以有无理数、有理数等等,那么有理数、无理数中必然是有共同之处,我们才将他们交叉重叠,共同构成数——就像我们不会认为一个诗句可以和无理数交叉重叠构成数。所以,这是一种逻辑上在先的本质,正因为有这种本质存在,我才能将无理数和有理数看作属于数的类。这又是一个逻辑上的先在性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李红教授予以侧面的反驳:“家族相似”不是一种理论,不能把它作为一种认知性的研究。她通过梳理维氏的写作思路提出:“家族相似”是一个否定性、批判性的词。在结构上,它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转向遵守规则问题的一种过渡;在内容上,它讲求的不是认识事物,而是澄清概念。[2]而恰好董志强教授上述的两个批评都是从认识事物的角度提出的。但在我们看来,这一观点虽然准确,但对“家族相似”的批评并不是一记重拳,因为它还是绕过了逻辑上的先在性问题。正因为“家族相似”的目的是为了澄清概念,所以它才更迫切地需要对逻辑上先在的所谓“本质主义”的问题进行解答。但遗憾的是,李、蔡两位教授都未正面回应这一问题,他们对于董志强教授的一些反驳是“脱靶”的。

首先,两位教授认为,董志强教授提出逻辑上先在性问题的这两个例子——不论是有关血缘的质疑,还是纤维之间具有同质性的批评——都不构成对维氏的反驳,因为维氏举出这两个例子的目的只是为了类比,为了说明家族相似是通过交叉重叠的相似性而将各种东西扩展到一个族类的概念的,所以他们并没有给予这两个质疑应有的重视。

其次,他们对于董志强教授的批评都是基于维氏在第6 7节预先假想的对于批评者的回应展开的:“但若有人要说:‘所以,这些构造就有某种共同之处,——即所有这些共同性的选言结合。’——那么我将回答说:现在你只是在玩弄字眼。人们同样可以说:有某种东西贯穿着整根线,——那就是这些纤维不间断的交缠”(§67)。这种批评针对的是一种诡辩,但这显然不是董志强教授的观点。逻辑上的先在性问题不是维氏所说的以析取的方式玩弄“共同性”这个词,而正是维氏所批评的本质主义者的主要思维模式,也就是说,对这些质疑的解答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维氏的批判的目的所在。另外,这也不是把纤维的不间断的交缠这种关系当作贯穿绳子的东西,而是指出了维氏举例的不当之处。因此,笔者认为,简单的把这些质疑归入67节的假想敌人之中,是过于草率了。

所以下面我们就来直面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想象这样一个场景:在一个异国的宴会中,面对初次谋面的陌生人,我们能否在事先不知道他们家族的情况下,仅以观看的方式判断其中哪些人属于同一家族?或者我们可以让这一辨析的内容扩展到概念上:假设向一些5岁的小孩出示混合着各种哲学概念、经济学概念、数学概念、物理学概念的集合,这些小孩子是否能根据其相似性划分出其中的族类?这两种情况是如出一辙的,都是有关本质主义的问题:只有在预设本质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划出我们设想的类。但事实是,通过常识我们可知,若我们真的让一些小孩子去做此事,我们不会得到设想的族类,反而会有以下的结果:(1)在没有族类认知的前提下,每个人可以任意地以他的方式划分这些概念(此任意性并非完全的任意,因为人的语言是局限于其生活形式的(§19)),这个概念集合将会被分成各种各样的族类,因为族类本身的界限就很难划定(§68);(2)我们可以推论,对于5岁的孩童或50岁的大人也好、甚至在不同文化背景下长大的不同国家的人也好,即使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设定同样的询问方式,对于每个人来说,他们也是处于不同的语境——因为每个人已构建的语言所依赖的共同体是不同的,其生活形式也是不同的。很明显,这样的结果反驳了本质主义:在只看而不思的层面上,人们是通过日常的生活经验、习惯来进行区分,而非某种本质;就算人们把寻找其本质作为目的去探究,也难以得到确定的结果,即所谓本质,对不同的人,可能会展现出不同的样式。

目前,我们完成了对逻辑在先的本质认知的否定,但这一论证引发了新的问题:站在本质主义者的角度上,我们可以问,当我同一个与我在截然不同的文化环境中长成的人谈论“数”时,我如何确保他所说的“数”与我说的是同一个?这是逻辑在先的本质认知被否定后本质主义必然提出的补救措施。对本质主义来说,以数为例,数自有其本质,而与人的生活背景无关,本质是它进行认识活动的前提,而维氏的反驳将所谓“数的本质”抽走,转而移步生活形式这样充满不确定性的基底,导致本质主义必会无所适从——它的认知活动被剥夺了起点。在本质主义者看来,具有共同性才是人们能顺利地交流的前提。实际上,在维氏看来,人们不需要、也不可能确保他们所说的某一个东西所意谓的范围是完全相同的,为了让对方了解这个类,可以用列举的方法去描述,从而通过描述达成理解,这样就有了交流的前提。这对我们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启示:若本质主义者不跳脱出本质主义的思考框架,不改变这种既有的思考模式,那他就可以依照这种思路不断地追问,直到将自己的根基完全剥离,将自己陷入虚无主义的恐慌。从这样的角度看,维氏的理论是一把锤子,敲碎了本质主义者构建的梦境。但维氏绝不单单是一个“破坏者”,他将本质主义者从美梦中敲醒,是为了让他们直视现实:用眼睛看吧!不需要用思想去构建本质,语言自然而然有其根基!

二、家族相似的边界问题

我们知道,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的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维氏要破除传统哲学语言观中的本质主义倾向——换句话说,他要推翻他在前期得出的“镜子”隐喻②,转而用“家族相似”隐喻来表示事物之间的关系——在镜子隐喻中存在一个一以贯之的逻辑形式,语言就是这种逻辑形式的反映,而“家族相似”就是要说明并无这样独一的形式;另一方面,维氏要纠正心理学的倾向。对于第一个方面来说,他所批驳的本质主义的观点可以这样描述:从本质主义出发,我们必然会认为一个家族之间有共同之处,正如图1所示,图A作为一个家族,a b c三者有共同的交集——正是这个交集使其成为一个家族。而从家族相似出发,一个家族中的所有成员之间并无共同的交集。维氏以“数”为例表明了这一点,他说:“我们为什么要称某种东西为‘数’?有时因为它与一向被称为数的某些东西有一种——直接的——亲缘关系;于是又可以说它和另一些我们也称为数的东西有着一种间接的亲缘关系。”(§67)因此这种关系或许可以用图B表明:a与b相似,b与c相似,a与b就是直接的亲缘关系,而a与c则是间接的亲缘关系,另外还可以有d或e……它们靠相似性链接而成。但它们构成家族吗?若它们构成家族,那么我们肯定很难为它找到边界。例如,数学与逻辑学有相似性,我们可以说它们有亲缘关系,而逻辑学又与日常语言相似,但我们很难认为日常语言和数学属于同一族,并且这种相似性可以继续延伸,包含一切直至无物可包。

图1

董志强教授也就边界问题提出了反驳:由于相似性构成一个家族,那么这样推论下来会发现,“不可能有一个家族区别于另一个家族意义上的任何‘家族’的存在”[1],即家族的边界被模糊了。随即他把这一结论推广到全人类,甚至世界上的所有事物,得到的结果是:既然世界上的所有事物都同属一个家族,那么也就无所谓“家族”这个概念了。

李红教授指出了上述观点中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家族相似”并不是一个一般形式的概念,它是一个描述性概念(我认为称为描述性理论更合适)。其次,从维特根斯坦的论证中,我们并不能得出“家族相似”适用于所有的概念:“我们看不出‘家族相似’这个概念是适用于所有概念或‘共相’的,而且维特根斯坦根本没有必要这样做,他并不想提出一种关于所有概念的共同特性(哪怕是家族相似性)的普遍理论。”[2]李红教授认为家族相似有其适用范围,而对这一范围的确定是与维氏的目的有关的:既然后期维氏是为了治疗哲学中本质论和心理学(意象论)的问题,所以家族相似的概念应该适用于哲学概念和心理学概念。“家族相似概念的提出主要是为了抵制这两种深层诱惑。这个概念本身只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用以指导我们对语言现象的观察,而不是形式概念或心理学概念;或者说,它不是传统的“哲学”概念,虽然它并不缺乏哲学上的功用。”[2]据此她认为,“家族相似”仅能运用于在澄清本质论和意象论的范围,而不能延伸进所有范围,不能认识事物。

对此,笔者有不同的意见。家族相似是一个描述性理论,但它并非不能用于认识事物。这是因为,首先,若按照这样的限定,“家族相似”就变成了某种不与事实范畴相涉及的逻辑形式,这并非维氏的意图。本文已反复提及,维氏并非要提出某种形式的理论,而是要通过描述的方式进行澄清。若他的理论不与事实范畴相涉,那他所做的不过就是从一个他要破除的独立的逻辑形式转到了另一个。

其次,“家族相似”是描述性理论就意味着仅适用于澄清本质论和意向论只是它的语言游戏之一,若结合其它适合的语言游戏,它将有别的用法——如果我们认为家族相似仅有一种用法,我们就又跌进了本质主义的迷雾。所以我们不能像图1那样,用图像来表示家族相似的关系,因为在不同的语言游戏中,它会有不同的用法——利用图像进行探讨,这种方法本身就已经为它固定下了一种本质,而这显然是片面的,因为它的用法应该是丰富的。

在我们看来,“家族相似”是可以用于认识事物的。我们可以从维氏的论述中举出这样的例子:“这里的讨论还涉及下面这种想法:把这片叶子看作‘叶子一般形状’的样本,或把它看作某些特定形状的样本,所看到的是不一样的。即使真是那样——虽然实际上不是那样——那也不过是说,就经验而言,你以某种方式看到一片叶子,你就是以如此这般的方式或按如此这般的规则使用它。”(§74)对叶子的认识就是对事物的认识。本质主义试图从每个类别中找出其本质,例如为“叶子”这个类别找到像“叶子一般形状”的本质。而维氏说的正是没有“叶子一般形状”的样本,只是人这样或那样在那种情境下对叶子的使用,即是说,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就是对事物用法的认识。而我们对事物的用法的认识,则取决于当下所处的语境(或者说语言游戏),不同的语言游戏下,虽然同样是“叶子”这个词,但它们由于不同的使用就有不同的意义,这些不同的意义之间就是家族相似的关系,而对语言游戏进行某种意义上的统一的则是生活形式。

经过上述的讨论,我们最开始的质疑也有了答案。我们可以说,“家族相似”本身自己不具有界限,界限是由对它的使用划出的,确切地说,是由使用它所在的语言游戏划出的——它自己本身并不存在什么界限(§68)。所以不能说董志强教授对维氏的质疑是错的,他说的正是“家族相似”失去语言游戏的参照系后必然导致的结果——家族相似只有在失去参照系后才会混淆一切区别,以至于使自己陷入说谎者悖论的混乱境地。我们需要做的是将“家族相似”置入参照系中使用,以避免为了澄清混乱而产生混乱。当然,董志强教授担心“家族相似”会引起虚无主义也并不必要,因为只要做到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多看而不要想,“家族相似”便自然在使用中存在,不会脱离其参考系。

三、结语

经过本文的讨论,我们了解到,虽然“家族相似”只是一种隐喻,但是家族作为隐喻的原型启示着,本质主义认知方式的前提就是逻辑上的先在性。正是因为过分地关注先在性,才使他们封闭起来拒绝了其他可能性,致使其脱离了先在性便无所适从。所以他们才被维氏作为一种患有哲学病的患者,他们的思路框架就是追问“这些语词标示的是什么”,并且总要达到什么才能安心,“就好像这种描述里非得包括‘这个词标示这个’这样一个表达式似的”(§10)。维氏指出症结,让他们用眼睛去看,即让他们从向内看转变为向外看,从自己构筑的境遇中醒来,看看现实的模样。就像梦见自己一脚踏空然后猛然惊醒,最先感受到的便是深深的恐惧与虚无,但是当彻底从梦境回到现实,当梦境的余波消散,本质主义者就会清晰的看见:语言的运作并非依靠先在性而存在,一个概念下的相关类别、一个家族中的相关成员之间的关系是相似的,而非本质的。生活形式早就将语言的形式一览无余地展现了出来,其中并无隐藏的东西。没有逻辑上的先在,人们依然可以通过诸如举例的描述方式形成交流的前提。另外,针对“家族相似”边界的界定问题的质疑是有道理的,它提示我们,“家族相似”不是一个悬置的空中楼阁般的概念,而是一个描述性理论,这决定了它必须在语境(语言游戏)中使用,否则孤立的思索家族相似必定导致其无边界性,从而使其失去了意义。

注释

① 下文此种引用(§××)都源自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

② 镜子隐喻即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是世界的反映。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通过设置语言游戏的方式说明语言的意义不在于对世界的映射或图像化,而在于伴随着各种语言游戏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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