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期限当防四个误区
2021-05-07杨学友
就业与保障 2021年4期
文/杨学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如何理解“1年内”时限,实践中出现多种理解,至少四个常见误区当提防。
申请期必须是不可变的1年固定期限吗?
[案例]2015年8月,吕玉海经老乡介绍到某基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溪水春天”小区项目工地做土建工作。同年11月23日下午4时左右,吕玉海在工作时不慎从三楼摔到二楼受伤,经送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双侧骨跟粉碎性骨折、腰2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双方因工伤赔偿多次协商无果,吕玉海于2016年9月28日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2月20日作出裁决书,认定吕玉海与某基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7年5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公司与吕玉海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吕玉海于2018年5月8日收到二审法院作出的“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8年10月12日,吕玉海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4月23日,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吕玉海2015年11月23日所受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遂诉至县法院,提出吕玉海自2015年11月23日受伤至2019年4月23日认定工伤,间隔1201天,早已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但法院并未采纳其意见,判决维持被告人社局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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