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2021-05-06张艳慧山东东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消费导刊 2021年15期
张艳慧 山东东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引言:破产清算会计工作是破产企业后续工作的重要内容,能够保证财务、债务等工作顺利进行。但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存在破产清算组成立滞后、信息披露存在缺陷等问题,为保证企业利益相关者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稳定性,应对破产清算会计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
一、思考有关破产清算会计问题
(一)清算组成立滞后,影响债权人权益。在开展破产清算会计工作时,存在无法在较短时间内选任破产清算组成员这一情况,呈现较为严重的滞后性,进而无法为破产债权人利益提供有效保证。具体而言,企业破产后,当地法院需要一到三个月的时间处理该企业破产案件,整体时间较长,但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清算组在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天之内成立即可,这意味着企业即便已经宣告破产,仍无法在短时间内选任破产清算组成员,存在较长时间的滞后期[1]。当前破产清算制度没有对企业破产财产管理方面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在该情况下,部分人会在该期间内随意处理破产财产,尤其企业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出于对利益的考虑进而处理破产财产,最终对破产债权人利益造成影响。
(二)会计信息披露缺陷,清算人员综合素质不足。由于破产企业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外加企业经营类型的不同导致其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对象也存在差异,可能导致破产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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