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
2021-05-06朱燕萍李明伟
消费导刊 2021年11期
朱燕萍 李明伟
湖里区人民法院
前言:近几年来,随着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维护问题越发严重,法律、司法阐述对环境与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规章不断提出。与之对应,在司法中,各个省市级“消费者权益维护委员会”为了力争“轰出消费者公益诉讼第一炮”,开始重视消费者公益诉讼,使得消费者公益诉讼问题不断递增,其中出现的几起经典案例所暴露出现的问题仍有待解决。主要包含:第一,消费者公益诉讼可否要求惩罚性赔偿?第二,公共利益侵害怎么定义?第三,惩罚指标是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的三倍与十倍来定?第四,消费者公益与私益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关联是什么?因为如今法律法规不明晰、法律根据不充分,是呈现在工艺诉讼惩罚性赔偿眼前最难解决的问题?并且,对公益诉讼体系蕴含的意义、定义等方面的了解不够全面。
一、消费者公益损害量的厘定
(一)公共利益含义的选择
第一,含义与方式的混淆。将对大众利益的定义与大众利益的主要呈现形式相混乱,从而将其呈现形式的多样化定义为其内涵的不明晰。第二,对待利益的社会思想差异,总的来说是个人思想与共同体主义思想在大众利益上的呈现,其中个人主义思想是时代思想,也是私法思想,秉持这一思想的学者将大众利益看成个人利益或者大部分人的利益,而秉持共同体主义思想的学者则将大众利益作为呈现共同体成员相互依靠的公共物品之中、不可分割的、朝全体社会群体开放且分享上具备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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