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独立与媒体监督间的冲突与协调
2021-05-06黄华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消费导刊 2021年11期
黄华杰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一、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概念及其关系
(一)媒体监督的定义
媒体的功能主要有三个,分别是宣传、引导以及监督。这其中的监督功能与司法审判活动是最常发生相互作用的,称为媒体监督也被称为新闻监督或舆论监督,指的是期刊、报纸、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这些大众传媒对事实发生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尤其是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等行为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者抨击等。现如今,媒体对于司法活动的报道满足大众的知情权并且监督司法审判权的行使,已经成为常见普遍的现象。正因为如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媒体监督被认为是司法体系外部监督最常见的方式。尤其是在西方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尤为突出,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让人觉得其无孔不入。媒体总是以公众的代言人身份出现,站在与政府对立的角色上,给媒体行业扣上“正义”的帽子。因此,现在的西方社会,将媒体监督被称为是在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二)审判独立的定义
在我国,“审判独立”不是固有的本土资源,而是从近现代司法基本规律中借鉴而来的。[1]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是审判独立。在我国语境中的审判独立原则包含了“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表面因素的同时,也暗含着党的领导、人大和检察机关的监督等隐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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