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服务主体行为取向与行为结果研究
——基于河北省C 市D 村的调查
2021-05-05王海菲刘雪菊孙金明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3期
王海菲, 刘雪菊, 孙金明
(1.廊坊师范学院 社会发展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2.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文理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背景
在人口老龄化进程中,老年人口养老问题是社会和学界持续关注的焦点,其中关于养老服务供给主体。Rose 认为福利供给主要来源于家庭、市场以及政府部门三个主体[1]。Johnson 在此基础上提出福利供给的四主体之说,将社区和志愿部门包含在福利供给主体中[2]。对比我国现行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本文主要采纳Johnson 的福利供给四主体说法。目前,家庭、市场、政府以及社区志愿部门四类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在养老服务行为中,既包含对于养老服务的直接补给,也包括对老年人养老需求的补给。那么,不同主体的服务行为与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这一行为结果有着怎样的关系呢?这是目前有待思考的问题。同时,鉴于城乡经济二元架构的发展历史和现实,研究工作还需要在城乡之间加以区别。不同于城市基础养老资源的先发优势,农村地区很长时间以来都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当人口流动的现实对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传统,造成威胁的情形出现时,其他养老服务主体在农村养老服务中,发挥作用的空间逐渐提升。因此,针对不同养老主体的行为取向,本文将从补充养老服务行为供给和补充养老服务需求两个维度进行思考,进而探讨农村养老服务行为主体的行为取向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
本研究以河北省C 市D 村作为具体调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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