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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舆论与刑事司法的辩证统一

2021-05-04奚军庆

公关世界 2021年6期
关键词:刑事司法

奚军庆

摘要:媒体对刑事案件的关注会形成或正或反的舆论效应。从客观性与真实性、社会角色和价值取向两个层面梳理公众舆论与刑事司法的对立统一中,并通过媒体报道时间轴的限制、司法对媒体报道真实性的干预以及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在法律制度上的融通三个层面探求公众舆论与刑事司法和谐共生的路径。

关键词:公众舆论 刑事司法 媒介审判

近年来,在刑事司法的实践过程中,由媒体报道而引发公众强烈关注的案件不在少数。公众舆论对刑事司法的既有正向的作用,也会对其产生消极影响。媒介报道带来的舆论监督会形成所谓的“媒介审判”,这无疑对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公众舆论与刑事司法的对立统一中寻求二者的和谐共生的路径是极具理论与现实意义的。

一、公众舆论与刑事司法的对立统一

1.客观性与真实性的对立统一

公众获取的案件信息从客观性评价有真实和不真实两种情况,从信息范围的角度审视有全面和不全面两种情形。公众所获得案件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将直接影响到舆论能够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发挥正向作用。真实而全面的信息获知会使得公众对案件有着较为客观的认知,继而引发的舆论也会相应的客观和公正;反之,则不要期待公众舆论会对刑事司法实践活动发挥正向作用。

其中,影响大众获知信息真实性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事件调查的动态性、媒介信息传播的选择性和司法信息传播的延迟性三个方面。

首先,事件调查的动态性。由于刑事案件的司法调查过程是阶段性的,所以公众对案件信息的获知也是阶段性的,这就导致公众对案件信息真实性和全面性的认知一直处在动态变化之中。尤其是在侦查阶段,案件信息的进展可能会发生颠覆性的变化。如果公众过早的介入案件,那么获取的信息就是片面和虚假的,进而会形成错误的价值判断,从而有可能会干扰司法调查活动的正常开展。

其次,媒体信息传播的选择性。由于媒体对信息选择的不同,同样对公众的引导方向也是不同的。因为媒体自身的逐利性,在进行信息传播时,为了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往往会着重报道那些能引起公众强烈共鸣的细节。甚至有些不良媒体在利益的驱使下会编造严重违背事实的虚假信息去误导公众,进而对司法活动掀起强大的非正当的舆论攻势,试图以“媒介审判”代替“司法审判”,从而达到干扰司法活动正常开展的目的。

第三,司法信息传播的延迟性。司法机关相较于媒体或者公众在获取案件信息方面有着非常明显的优势,然而其出于保密需要或者刑事司法的程序性要求,往往对案件相关信息的发布较为滞后。这种信息传播的延迟给不当舆情的传播制造了时间和空间上的便利,进而导致错误舆论的发酵、升温,最终对司法机关形成了足以扭曲裁判公正的压力。虽然在司法信息传播公信力的作用下,错误的舆论会被澄清或者排除,但是公众的感情被浪费的同时,信息获知的真实性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2.社会角色与价值取向的对立统一

从本质上讲,我国的司法机关是由人民代表选举而来,其终极目的就是为人民负责。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利用各种传播媒介,采取多种形式,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以实现对国家公权力和社会组织及成员偏差行为的矫正和制约。在法理层面,言论自由与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决定了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另外,从新闻专业主义来讲,媒体的价值追求是传播真实、真相和真理。这与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是一脉相承的。

公众舆情对推动刑事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一面,但其对刑事司法活动消极影響也是不能忽视的。媒体监督是一种社会监督,它反映出社会舆论的导向。媒体的不当监督容易引起公众对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的质疑、藐视和抵抗等消极反应。“媒体监督”不是“媒介审判”,二者有着严格的“度”的限制。“媒体监督”是媒体行使监督权的正当途径;而“媒介审判”则是媒体作为监督者已经严重超越界限,以发动社会舆论的方式对司法审判的结果做出预先的带倾向性的判断,进而干扰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致使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判被“民意”所绑架。换言之,即使媒体大众获得的信息是真实全面的,对相关案件的法律了解是全面透彻的,但如果信息发布者缺乏良好的道德修养,媒体引导的公众舆情照样可能走向歧途。由此可见,“媒介审判”是一种偏离了正常的舆论监督的轨道的“绝对的自由”。从实质上看,公众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参与是有限度的,只能“事后监督”而不能“事先预判”。

公众舆情与刑事司法在承担的社会角色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性。除此以外,二者对刑事案件的价值评判标准亦是如此。媒体与普通大众毕竟不同于专业的法律人士,对法律知识的熟知程度要大大弱于专业的警察、检察官、法官,特别是对专业性很强的刑事司法活动更是知之甚少,除了专业的法律人士,媒体大众对刑事司法活动的认知或评价多是从伦理道德或社会情理的角度。即使媒体大众从法律的视角对案件进行剖析评论,往往也是一知半解,出现与真实法律规定错位的现象。

二、公众舆情监督与刑事司法公正的辩证统一

由媒体信息报道引发的正当的公众舆论监督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有着不可或缺的促进作用,反之则侵蚀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媒体与司法既有相互需要的一面,也有矛盾冲突的一面。如何让二者形成和谐共生的局面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在媒体报道时间轴层面上的限制

基于时效性对媒体报道的重要作用,诸多媒体都是从司法案件伊始就能够迅速介入到案件的报道中去。然而,在这一阶段媒体能够获知的案件信息是表面和有限的,尤其是错综复杂的重大案件。如果仅从获得的表象信息去推断案件的前因后果,就有可能形成与真实原因相悖的情形。因此,媒体报道的节奏要与司法的诉讼程序同步,不得逾越司法程序进行审判预测等报道,更不能单凭媒介的一己好恶和道德标准作“单向度”的炒作,要给法律事件中的双方各自说话的机会,力求达到公正报道。司法案件审判程序是逐步推进的过程,媒体应该及时更新对案件的信息报道,以便公众能够获得更加全面真实的信息,进而让公众舆论建立在相对客观的基础上。

在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最终判决之前,媒体在对涉案言论进行报道时应该考量其是否会影响到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尤其要避免提前对案件进行公开的预先判决。由于公众有盲目信任权威的趋向,“意见领袖”更应谨慎发表对案件的看法。一旦公众人物的不客观的言论被公众所认可,就会对刑事司法活动产生不良的舆论压力。只有在司法最终判决之后,媒体和公众才能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展开大规模的讨论。也只有此时,媒体的信息传播才更为真实,其言论才更具有监督性,才能够具有纠正司法偏差的正向力量。

2.司法对媒体报道真实性层面的干预

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有时并非完全遵循司法公开的信息,有可能会处于自身利益的需求而对司法案件信息本身进行扩展或者延伸,这就导致了信息传播的失真。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该出面发布案件的真实信息,起到扭转舆论错误走向的作用。然而,在司法活动实践过程中,由于司法机关没有能够及时发布真实的案情信息对媒体传播并正在形成舆论的错误信息进行纠正引导,进而导致公众舆论建立在了非真实的信息基础上,造成了对正常司法秩序的破坏。因此,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司法机关应该设立专门的信息发布与管理部门,一方面发布与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案件的真实案情信息,另一方面与可以对媒体报道中案件的不实之处进行纠正和澄清。

在媒体报道中,个别新闻媒体可能为了获取不正当私利,采取夸大或掩盖事实、编造虚假事实的方式发动群众形成利己的不正当舆论优势,欺骗公众感情,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而一旦信息被证伪,其往往仅是收到道义层面的谴责,在无形之中助长了信息传播中的歪风邪气。基于以上,如果能够通过刑事立法的方式对上述行为进行司法层面的合理规制,必将会净化社会舆论环境,促进媒体与司法的和谐共生。

3.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在法律制度上的融通

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的主要依据是现行的法律制度。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案件中的很多行为并不能完全被法律条文所规定。在最终裁量刑罚时往往会出现不明确或者具有争议的情形,尤其是备受公众关注的案件。此时,媒体报道所引发的公众舆论监督在间接层面上推动了司法实践的改革与进步。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有一定的领会解释空间。法律适用过程涉及合法性與合理性两个方面,有些判决可能合法但不一定合理,媒体带动的大众的司法监督正好可以对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发挥平衡器的作用,成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弥补法律空缺的必要成分。所以,媒体与司法的和谐共生,不仅是司法对媒体行为的限制,还包含司法对媒体舆情合理性的吸收。

近年来,刑事法律制度的革新是很快的,这说明法律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与时俱进的,出现的法律没有预设的新事物需要跟进制定新的法律,原来不符合实际、不合理的法律制度也要进行革新完善。媒体行业正好可以发挥法治进步助推器的作用。所以,司法机关在与媒体报道在法律层面产生冲突的情况下,想到的不应仅是抵制,还应该接纳其合情合理的方面上升为法律,促进法律的发展,让法律更恰当的体现人民的意志。

三、结语

公众舆论与刑事司法能否实现和谐共生,不仅仅取决于媒体对司法信息报道能否坚守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初心,还取决于二者在不同的社会角色扮演下能否恪守价值取向的共性。唯有把握好媒体对司法信息报道时间轴,掌控好司法对媒体信息报道的干预,发挥好二者在法律制度层面的融通,才能做到真正的辩证统一,最终形成和谐共生的局面。

参考文献:

[1]柯锐.鸿茅药酒事件是舆论监督的生动样本[J].公关世界,2018(09):85.

[2]邓林,孙峰.司法审判与媒体监督的界限如何明晰[J].人民论坛,2016(28):94-95.

[3]谢伦丁.论媒介审判和媒介监督的关系及其影响[J].东南传播,2007(11):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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