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归责原则及其司法适用
2021-04-30薄晓波
中州学刊 2021年3期
摘 要:《民法典》及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归责原则的规定不尽相同,有可能造成立法逻辑混乱、法律适用不统一。市场主体在公法设定的私权边界内行使权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否则会使法律设定的权利边界丧失对社会主体的行为指引作用。《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合理性,司法适用中要考虑“国家规定”的具体范围,生态环境损害与人身、财产损害的归责原则区分,同一行为引发多重诉讼时的顺位,未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生态环境损害的补救等问题。
关键词:《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归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1)03-0058-04
根据2017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传统侵权法仅救济人身、财产权益,生态环境损害不属于侵权法救济范围。但是,《民法典》第7编“侵权责任”第7章展示了立法者打破传统民法保护范围界限的决心,与总则编第9条确定的绿色原则相呼应,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定为一种侵权责任。《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司法实践中对生态环境损害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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