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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哲学视角下环境法独立性之阐释

2021-04-30陈伟

中州学刊 2021年3期

摘 要:透过历史哲学的视角,可以对法律体系作原生部门法与次生部门法的“两分法”理解。原生部门法包括民商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次生部门法包括经济法、社会法和环境法。在这一视角下,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属于人类社会不同发展阶段所产生的基本问题域,其内在逻辑是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内外界限。在此意义上,解决这些问题的次生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上具有完备性。作为次生部门法的环境法,其具有独立性的根据是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属于环境基本问题域。

关键词:部门法分类;原生部门法;环境法;历史哲学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1)03-0043-07

自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以来,经过40多年的发展,环境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独立的部门法地位已基本确立。在著名的“六法体系”(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基础上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各种分类(“八法体系”“九法体系”“十法体系”“十一法体系”)都包括环境法。①作为法学独立二级学科的环境法学,其学科建设发展与环境立法施行密不可分。各种环境法教材不断涌现,在不同时期体现出不同的特色。环境法学越来越融入法学研究的整体进程,法学学科的成熟度得以不断提升。然而,究竟应如何建构环境部门法体系和环境法学科体系?对此,尚存在争论,未形成统一意见。②与实证法体系和学科体系都已比较完备的刑法、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相比,环境法的立法和学科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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