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服务供给问题研究
2021-04-30宋全成孙敬华
中州学刊 2021年3期
宋全成 孙敬华
摘 要: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服务供给是满足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需求的重要途径。从组织合法性的视角来看,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服务供给严重不足,面临着诸多合法性问题。在规制合法性方面,政府缺少清晰、明确的政策和激励措施;在规范合法性上,“他者”对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服务的角色期待与实践存在偏差,社会组织缺乏主体意识;在文化—认知合法性层面,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服务的老龄社会文化尚未形成。基于此,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服务供给的合法性亟待提升。其途径是制定明晰的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政策,构建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的社区治理共同体,培育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的老龄社会文化。
关键词:社会组织;失能老人;居家照护;合法性;新制度主义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1)03-0062-07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视角
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以及失能老年人口数量的迅速攀升,长期照护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的社会现实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严峻挑战。《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报告(2018)》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有87.7%的城市失能老人和92.1%的农村失能老人希望在家中接受长期照护服务。①在核心家庭数量逐渐增多、女性就业率升高以及长期照护服务社会化的背景下,失能老人在家中获得长期照护服务的形式正在从传统的家庭照护向现代的居家照护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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