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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突出科学数据的必要性研究

2021-04-27唐素琴

中国科技资源导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科学管理

唐素琴 赵 宇

(1.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北京 100190; 2.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北京 100190)

0 引言

大数据时代,数据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数据资源保护已成为各国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数据是信息时代传播速度最快、影响面最宽、开发利用潜力最大的战略性、基础性科技资源[1],是实现国家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关键内容。2018年《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开始在国家层面规范和加强科学数据的管理工作。随着数据活动在生产生活中海量增加,数据安全问题愈发凸显,将数据安全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2]。2020年6月28日,《数据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草案全文没有出现“科学数据”。科学数据共享和安全之间存在张力,如何有效平衡意义重大。本文将从科学数据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管理和立法现状入手,分析在《数据安全法》中突出科学数据的必要性。

1 科学数据与科学数据安全

1.1 科学数据的含义与特征

科学数据(Scientific Data),又可称为“研究数据”或者“科研数据”,包括技术数据。目前国内外对于科学数据的概念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第二条首次对科学数据的外延进行了界定,即“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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