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流转税影响及税负筹划
2021-04-25缪立立龚春芳赵建明朱恒金
建材与装饰 2021年11期
缪立立,龚春芳,赵建明,董 琼,王 莹,朱恒金
(1.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 南昌 330009;2.南京审计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5)
0 引言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通行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营改增”之前按财税〔2005〕77 号文规定通行费收入营业税税率采用优惠税率3%征收。“营改增”后依据财税〔2016〕36 号文规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为一般规模纳税人的通行费收入划入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高速公路施工许可证上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前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后开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计算应纳税额。“营改增”后高速公路企业资本成本、折旧成本、人力成本等都无法享受进项税抵扣,再加上行业的主要固定资产高速公路在“营改增”之前都已建成,在未来“营改增”之后不进入固定资产进项抵扣,高速公路企业可冲抵的进项税少,因此相对之前3%的营业税,可能会造成税负增加。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本文以A 高速公路为例,分析“营改增”前后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流转税的影响程度及税负筹划。
1 “营改增”对A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流转税负的影响分析
A 高速公路建成通车10 年,每年保持稳定的通行费收入,经营成本主要是公路的养护,征费业务的支出。该企业销项税计税基础主要为通行费收入,相对比较单一。……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