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探析
——基于十大典型案件的考察
2021-04-24韦超前陈鑫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21年2期
韦超前,陈鑫
(1.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贵阳 550002;2.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贵阳 550002)
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不断发生,对污染(破坏)者追责不到位使受损的生态环境无法及时有效恢复已成为当前环境管理的瓶颈,亟待突破。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相关体制改革诉求也日趋强烈。在这样的双重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得以逐渐建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指赔偿权利人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为基础,主动与赔偿义务人就已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磋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后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制度流程[1-2]。磋商具有合作和协商属性,使之成为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争议的手段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必然性[3]。国家层面出台的指导性文件为确立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重要地位提供了制度依据。先后于2015 年、2017 年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均提出了“主动磋商”,要求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主动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2019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更是明确了“磋商前置”,将磋商确定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从实践上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推进总体顺利。截至2020 年1 月,以磋商方式结案的案件占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总数的比例大于三分之二[4]。……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