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农村合作金融法律规制的完善对策
2021-04-23温红梅李环宇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1年2期
温红梅 李环宇
【摘要】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规制存在立法理念滞后、法律体系不完善和法律制度执行力较弱等问题。从历史与实践角度探索国外成功经验发现,国外普遍充分重视法律对农村合作金融的保障作用,坚持“合作制”的立法理念,不以营利为目标,不断完善与农村合作金融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相关的法律体系,积极构建符合本国特色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监管制度。有鉴于此,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规制建设应贯彻普惠金融的立法理念,不断完善与内部治理结构相关的法律体系,实施差异化的法律监管制度。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 法律规制 乡村振兴 普惠金融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1.02.017
2020年12月16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法律规制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必然会在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其对农村普惠金融尤其如此。旨在为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和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农村普惠金融是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的重要支撑。但遗憾的是,作为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关键性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等)由于相关法制建设滞后、法律规制不健全等问题,无法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有效支撑,甚至会阻碍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