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司法警察有限侦查权的理性探究
2021-04-23宁佳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1年2期
宁佳
【摘要】拒执罪对于治理执行难颇具意义,但在实践中却难以发挥实效,存在着刑事打击效果不佳、诉讼过程衔接不畅等问题。无论是公诉模式之中的角色混乱、职能僭越,还是自诉模式中的取证能力不足,都使拒执罪中侦查权力的重新分配成为必要与可能。为了达到资源的有效整合、权力效益最大化以及执行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应该将拒执罪中的侦查权进行重新分配。赋权之后,不仅要求司法警察严格恪守权力运行原则,还要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利限制权力的方式来保障司法警察侦查权的有效克制与谦抑。
【关键词】司法警察 侦查权 拒执罪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1.02.016
现行拒执行为刑事追诉模式的问题检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作为惩戒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于强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直接性、威慑性,维护司法权威,引导社会诚信,以刑罚不利后果促进解决“执行难”这一社会综合治理顽疾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当前的侦查模式没有跟上司法实践变化的需求,导致拒执罪未能充分发挥其威慑效能。
公诉模式存在侦查弊端。第一,存在执行法官“代”行侦查职能的趋势。在拒执罪的追诉过程之中,大部分执行法官已经成为了实质上的侦查者,承担了证据搜集工作。但实践中,一些执行法官对于推动该类案件的积极性低。虽然执行部门只需向公安机关移送被执行人的犯罪线索,但一些公安机关认为移送案件必须具备证明其具有犯罪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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