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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科学工程中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及其解决
——以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工程为例

2021-04-23李克龙徐飞

科学与社会 2021年1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利益主体

李克龙 徐飞

(1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哲学部; 2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一、引言

2020年伊始,被誉为“中国天眼”的国家重点大科学工程—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FAST)通过验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甚至号称“天眼”已开,这也意味着中国射电天文科学研究逐渐进入领跑阶段。科学界对FAST的科学产出寄予厚望,自2019年开始,为了给FAST的运行营造良好的物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作为FAST工程的所在地,贵州省陆续修订出台了《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黔南州也调整了原来的天文小镇规划项目。这一系列举措的出台,说明大科学工程的运行需要采取电磁宁静保护,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大科学工程在建设运行中是否需要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多元利益诉求?理论上看,除战时或其他特殊情况外,大科学工程的科学目标与所在地的经济发展需兼顾,但两者如何协同、融合发展,出现冲突时如何取舍?大科学工程建设如何关照民生?这是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二、大科学工程中多元主体间利益冲突的特征

自上世纪60年代阿尔文·温伯格(Alvin M.Weinberg)提出“大科学”概念后,一般认为“大科学”是指大规模的科学研究及工程实践,其特点是投资规模大、多学科交叉、研究目标宏大、参与人员众多。本文探讨的“大科学”就是这样一类大科学计划、工程和装置。随着科学的职业化,特别是大科学时代的到来,各种社会力量也逐渐走上前台,不但成为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撑,更成为影响科学发展走向甚至建构科学知识内容的神奇力量。[1]大科学工程也不例外,其产生和发展往往和科学的社会化以及社会的科学化密不可分,尽管大科学工程的核心目标是面向重大科技探索,但在此基础上,不可避免地还要承载政府与社会的相关经济社会利益及价值的诉求。科学社会学认为,科学研究具有社会功能。现代科学发展的特点之一,就是科学的社会功能在不断强化。[2]科学系统自身的价值也因此更加突出:科学,联系着国家利益。[3]贝尔纳(J.D.Bernal)也明确指出,科学需要满足社会的利益诉求,我们应该像研究自然界那样地去研究人类,去发现社会运动和社会需要的意义和方向,这便是科学的功能。[4]

科学活动中的利益主体主要是指在一定社会语境下对科学活动的利益产出具有承担、追求、实现、归属等诉求的当事者或相关者,简而言之,利益的承载者就是利益主体。一般情况下,围绕大科学工程建设运行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个人、群体和机构。从理论上看,利益的主体性主要体现为人对利益的主观需要,这种需要表现为人对利益的生理需要、情欲需求、思想认识、主动追求;体现为人对利益的主动谋取、竞取、争夺;体现为人对利益进行有目的的分配活动,有意识的消费活动。利益的主体性还反映为利益的主体对客体的感觉有一定的主观差异性,即同样的利益客体,不同的主体感受是不一样的。[5]具体到大科学工程中的利益主体,主要体现出四方面的特性。一是自然属性,这是利益主体的第一天然属性,利益主体的一切特性都是以自然物质作为前提、载体、条件、内容和基础的;二是诉求多元性,由于大科学工程存在论证、建设、运行、升级甚至退役的过程性,利益主体在不同阶段可以表达出经济利益、社会价值、发展潜力、健康考虑等不同方面的利益诉求,这种诉求不仅多元而且呈现出阶段特征;三是有组织性,在大科学工程中,任何单个的利益主体很少能够单独地完成对利益的追求、谋取和分配,尽管有时候他们对利益的追求具有个体性,但在具体的利益表达及实现的过程中,往往是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促成的,表现出强烈的集合性、组织性、群体性;四是对工程目标实现的高度一致性,一旦大科学工程获得立项,各利益相关方都知道,只有在工程总体目标顺利实现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

在一定的外部条件下,利益主体间的竞争、冲突与矛盾不可避免。利益冲突仅仅代表一种客观的境况,并不必然引发负面的社会后果,相应地,科研活动中利益冲突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损害科学客观性和公共利益的后果。[6]也就是说,它只是一种状态、环境、处境或际遇,利益冲突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影响大小,都要视具体的科学活动来研判。就大科学工程而言,利益主体通过他们的存在或缺席,以不断的冲突与矛盾来影响决策和执行行为,塑造大科学工程的形式和功能。与其他工程中的利益冲突相比,大科学工程具有很大的科学、经济和社会关联性,利益冲突呈现出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利益冲突的形式更加复杂多元,大科学工程在建设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仅包括一般工程实践中的经济类冲突、环境类冲突,还可能涉及价值类、学术研究类、教育类、生命健康类等冲突,甚至可能出现政治性的冲突,同时,由于科学预见上的不确定性,大科学工程的利益冲突也可以表现出阶段性特征;二是利益冲突的主体更加多元,大科学工程涉及大规模科学研究活动和工程实践活动,主体多元而复杂,涉及个体、群体、机构、国家等等,既有公共部门又有私营部门,出现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更大,可能产生的冲突关系也更加复杂,一旦发生利益冲突,产生的后果也会更加严重。

三、FAST工程多元主体间利益冲突的分析

从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互动的实践可以看出,科学活动中的利益冲突是一个复杂的关系网络,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机构,机构与机构等形态,从不同的利益主体视角可以分析不同的利益关系。[7]以FAST为例,聚焦其在设计、建造、运行过程中各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是探析大科学工程多元主体利益冲突机理的重要途径。

FAST大科学工程中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大科学设施的主要投资方及管理机构、地方政府、科技企业、本地民众。大科学设施的主要投资方及管理机构是大科学工程建设运行的主导者,承担资金供给和实现科学目标的职责;地方政府是所在地的行政管理主体,承担公共资源供给和经济社会发展职责;各类企业和本地民众具有多重角色,主要是在大科学工程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的服务提供者、业务承包者、劳务输出者等等。不同利益主体任务目标的差异,使得各自的利益诉求除了在完成国家战略任务目标这一项上具有高度统一性之外,其他利益诉求差异明显。

通过对多元主体间的利益诉求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大致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科学产出的必然诉求。FAST的管理机构是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具体由FAST运行和发展中心负责。FAST从论证、设计、立项、建设开始就确立了七大科学目标,要在未来20至30年保持引领国际射电天文领域的地位,因此FAST管理机构自然要求更多更大的科学产出。要实现这些目标,必须保持良好的电磁环境,也就是对台址周边电磁环境要求得非常严格,中国科学院联合贵州省成立了“FAST环境安全保障领导小组”,通过多种行政手段严格限制可能影响FAST电磁环境的经济建设活动,制定了《FAST宁静区(周边)重大项目审批(备案)制度》,要求贵州省黔南州全面拆除FAST核心区内的无线电发射设施和通讯铁塔,严禁宁静区内无人机飞行,保证FAST正常运行。这些限制性举措是保障FAST科学产出的必要前提,但对该地区农业产业、通讯基础设施建设、电子信息产业、通用航空产业甚至旅游产业的发展产生了明显的制约效应。

二是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在现代社会,由于科学技术的社会作用不断增强,国家发展对科学的依赖性增强[8],FSAT工程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同样也对FAST项目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充满期待。贵州省《FAST宁静区发展规划(2019—2023年)》显示,不但要强化FAST宁静区的经济产业布局,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现代服务业,还要借助FAST让黔南州与美国波多黎各阿雷西博市结为友好城市。实际上,双方已实现多次互访交流,商谈教育、旅游和商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黔南州也充分借鉴了国外利用大型射电望远镜促进经济产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在FAST周边布局发展了天文旅游、天文科技、生物制药等产业。FAST所在的平塘县、罗甸县、惠水县也已经开始着力打造天文体验、科普教育、观光休闲、户外探险、民族风情、特色会议、主题节庆等依托天文科学的旅游开发产业。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愿景、动力与潜力来看,地方政府谋求通过大科学工程刺激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性十分强烈。

三是社会民生的现实利益。FAST是国家重点大科学工程,有诸多的利益主体通过它追逐自身利益,实现利益诉求。以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一大批科技型企业、工程类企业,希望在配套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电磁兼容研发、钢结构等领域为FAST提供服务,既能够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能够提升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一些大学也对FAST的建设运行表现出了极大的利益诉求与期待,贵州某大学已与国家天文台共建了天文系和天文学科,并在2020年申报了新增天文学硕士学位一级学科点且已通过了材料审核。此外,该大学还在积极谋求依托FAST开展相关科研项目。FAST所在地的民众也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期望,他们一方面希望依托FAST从事与大射电有关的旅游、餐饮等第三产业服务,提升生产生活水平,另一方面,部分当地居民在建造初期对FAST是否会产生高强度的电磁辐射并影响生命健康也表现出了一定的担忧,这体现出了他们希望保障身体健康的需求。

由上可见,大科学工程中的多元主体呈现出了多样的利益诉求,尽管最终的总体目标具有国家意志性,但不同主体目标与需求的差异也客观存在。从科学社会学的视角看,这既与资金来源多样化所导致的利益差异有关,也是现代社会科学活动主体多元性的必然结果。必须指出的是,这些冲突并非不可调和,而是可能通过科学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加以克服。因此,如何有效应对大科学工程中多元利益主体及其诉求的差异,成功实现大科学工程的有效治理,就成为大科学工程能否成功并持续保持良好运行状态的关键。

四、大科学工程多元主体间利益冲突的治理

大科学工程兼具双重属性,一方面是具有先进技术特性的科学专用设施,另一方面是承载多种主体目标和期望的社会建筑和资本品。[9]那么,既要实现科学目标又要满足各方利益诉求,就必须对大科学工程背后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整合与治理,在多元利益主体的协同机制、科学与社会的预期治理等方面不断创新。

1.构建利益主体间的协同发展机制

实现冲突治理的第一步是利益主体间协同发展机制的构建。我国特有的政府管理体制机制,使得我们在大科学工程中更有可能实现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协同发展。在操作层面上,由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利益诉求的差异,因此,设身处地关切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需要,共同寻求化解冲突的方法尤为重要。[10]以FAST为例,根据各利益主体需求与供给关系以及FAST大科学工程的特殊性,应建立以大科学设施的投资方及管理机构为主导,各利益主体协同发展的协调机制。如图1所示,中国科学院FAST运行和发展中心是大科学工程建设运行的主体,是整个协调机制的主导者,应负责制定利益冲突控制的运行机制与规划。当出现利益冲突或存在潜在利益矛盾时,它应该负责协调与控制。贵州各级地方政府是大科学工程所在地的行政管理主体,在利益矛盾的协调中应从国家大局出发,将科学产出与科学突破作为价值追求的首要目标,并为此协调各类企业及普通民众,有时候还应扮演中间人的角色。各类科技企业是大科学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的服务提供者和业务承包者,在利益表达过程中以技术创新与大科学工程的管理机构形成利益共同体,保障服务水平与质量。本地民众是大科学工程所在地的普通居民,具有多重角色,是地方政府民生改善的受益者,是大科学科普的对象,还是大科学工程物资后勤保障的重要劳务输出者。

图1 FAST大科学工程利益主体协同发展机制

需要强调的是,在大科学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也是变化发展的,利益主体在表达利益诉求并获得一定满足的基础上,还会谋求更高层次或更长远的利益,通常不会满足于既得利益,总要不断追求新的利益[11],这种愿望和努力也是社会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动力。当然,利益主体也需要采取行动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利用道德想象力反思当前行动的影响。毫无疑问,在利益冲突的影响下采取行动往往在道义上是不可取的。[12]协调好这些利益主体通常需要满足三个关键条件:一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广泛参与;二是让组织对利益相关者负责;三是提供相关专业的背景知识,这些知识可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并针对当地环境提供具体说明。从长远的角度看,只有地方经济社会通过大科学工程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其对大科学工程的支持和保障才能更加巩固。

2.探索保护性开发的利益整合新路

在大科学工程中有效管控多元利益主体冲突的另一个具有操作性的策略是,在保障大科学工程科学产出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协调利益矛盾,形成利益共同体。FAST工程的治理实践已取得初步成效。地方政府以行政立法来限制不利于大科学工程总体目标实现的干扰性活动,确保FAST的良好运行,以实现更好的科学产出。除前述《保护办法》与《保护条例》外,还有《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这三个法规早在2013年、2016年已分别出台,但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经济产业规划、天文旅游活动、民生改善的需求以及监管处罚的现实实践与FAST电磁环境保护的科学要求还存在各种不匹配和不适应。对比修订前后的三个法规,修订后的法规对FAST电磁波宁静区的核心区、中间区以及边远区干扰源做了更严格的要求,监测管控与行政处罚力度更大,行政协调机制、游客管理与法律责任等内容也更完善。尽管贵州三个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目的在于确保FAST获得良好的电磁环境,但落脚点还是在保障科学产出的前提下加强FAST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可以说是一种保护性开发的策略。在《保护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贵州省相关领导和FAST工程负责人表示,《保护办法》的修订颁布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FAST对电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也是对FAST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规划作用寄予的更多更大更明确的利益期待。显而易见,大科学工程的科学目标与负载其上的其他经济社会功能是相辅相成的。

3.建设全方位的冲突治理体系

按照管理科学的基本原理,要有效鉴别、处理和避免利益冲突,可以引入预期治理模式,控制潜在风险,建立全方位、全链条的治理体系,这个体系中包括行政、经济、人文、教育、地理等多方面的要素。大科学工程在科学指标上的特殊性,要求与台址所在地区的人文地理进行积极互动,只有通过持续开放性的科普教育培育公众认同,才能在最广泛意义上促进各利益主体达成价值共识。长远来看,只有发挥好大科学工程的经济社会功能才能更有效地协调并解决科学产出目标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冲突与矛盾。就FAST工程而言,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实现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保障,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予以管控和治理。一是围绕FAST工程可以逐步实现新的直接经济效益,如可以利用世界最大射电天文望远镜的影响力,吸引游客与投资,结合贵州地方人文风情及特色饮食,开展以天文旅游为核心的泛旅游产业,实现食、住、行、游、娱、购、商、学、养等的全方位经济开发;二是主动推进射电天文创新链与产业链的充分结合,运用FAST的高技术创新能力,带动贵州当地科技企业的技术升级与创新突破,实现知识创新产业化和经济化,充分发挥贵州在智能制造、大数据产业方面的优势,承接FAST在索驱动钢丝绳与滑车、馈源接收机、液压促动器、科学数据处理、环境监测与整治等方面的需求,持续提升贵州当地科技企业的创新力;三是推动FAST与本地民众的全方位接触,FAST可积极开展射电天文科普活动,在中小学科普教育中开展夏令营、科学辅导员等系列活动,协助大学建设射电天文学科,开展联合研究等,同时,着力加强与本地普通民众的接触,宣传射电天文的重大意义,提升当地民众的科学素养,让本地民众对当地布局的望远镜增强认同感和自豪感;四是发挥大科学工程的资源集聚功能,促进FAST运行维护经费来源的多元化,争取地方政府资金,在参观、考察、科普、联合科研等项目上引入企业化运作,为FAST的运行、改造、升级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五是地方政府应从行政立法的角度为FAST的运行建立良好的科研环境,同时,要加强FAST台址周边的植被、水体和地貌的保护,制定实施电磁波宁静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本地民众应对FAST的运行维护给予充分的支持,要充分认识住址搬迁、避免电磁干扰等做法对FAST良好运行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虽然大科学工程往往承载着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但在设计、建设、运行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也不可避免。通过科学技术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在确保大科学工程战略目标实现的前提下,统筹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内在需求,通过保护性开发的利益整合,建立利益冲突预期治理机制,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完全有可能在大科学工程的建设与发展中走出一条独具特色的中国道路,探索出一个多元利益主体协作共赢的大科学工程运营管理与治理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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