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规范托育机构保育工作
2021-04-22洪秀敏
东方娃娃·保育与教育 2021年1期
洪秀敏
脑科学、儿科学、发展心理学和教育学等多学科研究成果和国际社会的诸多改革实践均表明:从出生到1000天,是个体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学育儿理念的不断提升,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视程度和需求也日益增强。科学优质的照护服务直接关系到婴幼儿在托育机构能否获得身心健康发展,也关系着广大婴幼儿家庭对托育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感。
为健全“幼有所育”制度体系,加快推动托育服务建设取得新进展,2019年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照护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标志着我国托育服务规范体系建设进入落地实施和健康有序推进的新阶段。随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出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对托育机构建筑设计、场地设置、人员规模等提出了“硬件”标准与规范,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也在逐步推行。
为进一步指导托育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制定印发了《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强调指出托育机构保育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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