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考察
2021-04-20王雪,曹瑾
王 雪,曹 瑾
(云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221)
专利与技术标准的融合便形成了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以下简称SEP),这也是当今标准化发展的大趋势。对于SEP的定义,不同的标准化组织有不同的规定。如ITU在其制定的《共同专利政策》中将其界定为:“对于实施具体的建议书或可交付件来说将是必须的专利。”(1)ITU,即国际电信联盟。ITU Guidelin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mon patent policy for ITU-T/ITU-R/ISO/IEC,Section 2.ETSI则认为:“基于技术上的理由,不可能在实施符合某一标准的设备或方法时不侵犯的知识产权。”(2)ETSI,即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olicy,Section15(6).IEEE则对其定义为:“对实现强制性或选择性IEEE标准规范性建议条款所必须的专利权利要求,并且没有可替代的非侵权技术方案。”(3)IEEE,即美国电气及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SA Standards Board Bylaws,Section6.1.我国对于SEP的定义为:“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4)见《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四条。当专利技术不可避免地纳入技术标准后,专利权的私益性和技术标准的公共性之间就必然产生矛盾,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技术获得收益,以此激励技术的创新和进步,而技术标准的公共性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便于规模化生产,提高社会公共福祉。因此,当私益性的专利与公共性的标准相结合形成标准必要专利时,为了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确保在推动技术标准广泛应用的同时,使得专利权人也能够获得足够的回报,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Fair,Reasonable,Non-discriminatory terms,以下简称FRAND原则)便成为标准化组织(SSO)规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