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下的合理性边界:是劳动者还是个体工商户?
2021-04-20谢丽娜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谢丽娜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北京 100028)
2020年7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经营”。现实生活中,随着科技手段的进步,过去难以想象的新服务、新产品成为可能。利用数据信息技术的互联网平台,创造了大量新的需求、新的工作机会,这些工作在形式上与传统的“固定坐班”的方式有很大差别,消除了空间上、时间上的限制。面对新事物,法律的理解和执行也应当更为客观、全面和谨慎。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要鼓励个体经营”。在面对灵活就业中的个体经营问题时,既要保护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给予企业适当的发展空间,让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工作机会,增加劳动者的收入。但是,也要注意防止一些企业用“换汤不换药”的方式,在用工方式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传统的提供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引导其注册个体工商户,使其身份转变成个体经营者,与企业签订个体经营协议,用不合理的方式“去劳动关系化”,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灵活就业的政策梳理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
该意见指出,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按照不同的就业发展渠道,《意见》中将劳动者的灵活就业渠道分为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就业以及新就业形态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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