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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之损害赔偿研究*

2021-04-18谭晓莉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21年9期

谭晓莉

(广州医科大学法学系 ,广东 广州 511436)

知情同意权作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已经被普遍接受和认可,且随着患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以知情同意权受到侵害为由引起的案件。有学者对医疗纠纷案件的起因进行统计,结果显示因告知问题引发的纠纷占医疗纠纷发生的第二大起因[1,2],甚至有学者认为“医疗机构告知义务一直是困扰医院、医生和患者的临床难题,有接近80%的医疗纠纷是告知义务不足导致的。”[3]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纠纷案件和其他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一样,损害赔偿是关键问题和主要诉求,存在争议的是在没有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患方能否以知情同意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赔偿。对此,需要明确知情同意权是不是独立的权利,没有人身损害但侵害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案件中损害应否被认可,能否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本文将以知情同意权的权利性质为逻辑起点,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实践进行分析研究。

1. 知情同意权是不依附于人身损害而独立存在的一种权利

1.1 知情同意权性质的理论之争

在理论上,对于知情同意是否是一种独立权利的问题尚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知情同意是一个医疗活动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和证明医疗行为合法的抗辩事由,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学者唐超认为知情同意“并非藉以构造具体人格权的人格要素,而是由被告人负担证明责任的免责机制”[4]“知情同意原则是患者个人自治的集中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第55和56条规定了知情同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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