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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合作义务对欧盟成员国外资安全准入自主决策空间的限制*

2021-04-17陈若鸿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陈若鸿 隋 军

(1.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北京100089;2.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沈阳110169)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4月,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的条例》(Regulation on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Screening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s into the European Union,2019/452/EU,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从此在欧盟层面增设了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获得了新权力,可以以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由,对进入欧盟任一成员国的外国直接投资进行调查、评估并发布意见。条例使得非欧盟企业对欧盟的投资面临更加严密的审查网络,标志着欧盟外国投资政策和规则趋向保守。条例的审查重点包括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领域的外资、第三国政府控制或提供大额资金的外资,这些内容对中国的指向性相当明显,我国需密切关注该条例的实施(廖凡,2018)。

条例实施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果欧委会与成员国在外资安全准入问题上有不同意见,二者的分歧该如何解决?假如欧委会认为某外资可能影响欧盟利益,以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由,不同意其进入欧盟,但投资目的地成员国不认为存在这种安全威胁,这一问题最终应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成员国在外资安全准入问题上有多大的自主决策空间,它的处理结果会对我国赴欧投资产生实际的影响——以我国在中东欧国家的投资为例,我国投资以基础设施项目为主,部分项目直接与对象国政府发展规划对接,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由国家开发银行或其他银行为项目提供多种融资优惠,这样的投资模式与德国等欧盟主导大国不同,德国可能会心生不满,并利用欧盟的平台来对投资目的地成员国施加影响(王灏晨,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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