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理财产品与上市公司投资效率:增益还是损害
2021-04-15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辽宁大学商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一、引言
2012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简称《要求》),允许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如固定收益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该要求发布之后,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理财产品数据统计显示(详见后文表2),购买理财产品的上市公司数量从2008年的24家增加到2017年的1 197家,购买理财产品金额达到10亿以上的上市公司数量从2008年的2家增加到2017年的438家。特别是,企业面临较大的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时,企业管理层更倾向于采取购买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通常在3%-5%之间,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对于拥有闲置资金、等待合适投资机会的企业而言,购买理财产品是增加财务收益的较好选择。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增加闲置资金的收益,进而增厚其利润成为众多上市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重要途径。然而,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显示(详见后文表2),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上市公司数量从2008年的24家增加到2017年的788家,自《要求》发布后,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上市公司不断增多,由2013年的71家增加到2017年的389家。近1/3的上市公司是通过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意味着那些本应投入到实体项目中的募集资金可能被企业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从本质上而言,理财产品属于金融资产,过度热衷于购买理财产品是一种“脱实向虚”[1]行为,可能会导致实体资产的缩减[2],不利于实体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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