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后续计量方法的选择: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
2021-04-15毛新述岳新瑜李紫阳
毛新述 岳新瑜 李紫阳
一、引言
自十二世纪商誉(goodwill)一词出现以来,对商誉问题的探索一直未曾停止。美国自1938年开始对商誉问题进行研究,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先后对商誉及其后续计量进行了相关规定,学术界著名会计名家亨德里克森在其著作《会计理论》中对商誉本质提出了“三元理论”,即好感价值论、超额收益价值论和总计价账户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及其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也对商誉发布了相关准则,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分别对商誉及商誉减值的确认、会计处理等问题加以规范。我国的会计制度最早在1993年出现商誉,2000年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提出“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指商誉”。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分别对商誉的确认、后续计量、披露等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对于商誉的后续计量方法,主要以分期摊销法和直接减值测试法为主。1970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发布第16号意见书,规定商誉应在不超过40年内进行摊销。2001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1号——企业合并》(SFAS 141)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2号——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SFAS 142),取消商誉分期摊销法,将直接减值测试法作为商誉后续计量的唯一方法。1983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规定商誉应在不超过20年内进行摊销。为了全球商誉准则计量的可比性,IASB于2004年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IFRS 3),规定自2004年3月31日以后所有实体必须停止摊销商誉,转而采用年度直接减值测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