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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与信用评级的有效性

2021-04-15张广婷沈红波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信息

张广婷 金 晨 沈红波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方式面临着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的转型。在过去投资依赖的经济增长方式下,地方政府偏好基建设施投资,导致政府部门的杠杆率日益攀升,债务风险逐渐积累是地方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梅冬州等,2018[1])。2019年以来大部分城投债开始到期,面临着巨额兑付,余量城投债亟待偿还,新的增量却不断累积。截至2019年年底,1 202个发债主体已共计发债3 593只,发债额度超过3万亿元,远超2018年2.3万亿元发债量,城投债债券余额高达8万亿元,共计2 054 个发债主体的9 205只城投债券等待偿还,地区债务风险不断积聚。本质上,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积聚是以往地方政府追求经济高速增长而产生投资冲动的外化体现,合理的债务对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具有正面作用,但地方政府债务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信用评级未能同步反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例如,2020年11月地方国企永煤违约事件引起债券市场轩然大波,而直至危机爆发时,作为河南省永城市地方融资平台的永煤控股仍是AAA评级。事实上,自从2015年第一家央企——保定天威集团涉及债券违约后,截至目前,我国已有9家AAA级发行主体、11家AA+级发行主体出现了债券违约。如何提高信用评级有效性,使其真正反映发债主体和债项本身风险,不仅是监管机构和评级机构的关注重点,更是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按照Wind资讯金融终端的统计,截至2018年6月底,采用地方有息债务除以公共财政收入衡量地区债务风险,贵州省的债务风险排全国首位,特别是遵义和贵阳债务率高达729.1%和6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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