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式司法在校园霸凌中的适用
2021-04-14许钟灵
当代青年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校园
许钟灵
(华侨大学法学院)
2016年6月1日,青海初中生陶某以喝下一整瓶剧毒农药的方式结束了年仅15岁的生命,并留下三封讲述自己长期被同学欺凌的带血遗书。2018年4月27日,陕西米脂赵某携带匕首在米脂县第三中学校外巷道杀死9名学生,砍伤10人,原因是年少遭受校园霸凌,遂记恨学生。近期网络上曝光的校园霸凌以及由此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未成年人心智之扭曲、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令笔者细思恐慌,但是“刑事责任年龄”却成为阻却刑事法律对其进行处罚的理由。这引发了笔者的思考:如何防止校园霸凌进一步演化为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有一种既有助于预防校园霸凌又有利于被害人恢复正常生活的刑事司法模式?
一、校园霸凌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
根据挪威学者Olweus的定义,校园霸凌(或者校园欺凌)是指一个孩子长期持续暴露在另一个或数个孩子恶意与负面行为中,且两边的力量不对等,这种力量不对等表现为身体强度或者心理强度不对等。[1]
犯罪学认为,早期的被害或受虐与日后的犯罪行为的确存在关联性,意即被害者有较高的犯罪倾向。美国学者Tim Ireland和Cathy Widom发现,早年被虐待和疏忽的儿童,少年被逮捕和成年犯罪的可能性均提高。台湾地区学者谢芬芬认为,青少年问题行为与其早期经历或目睹家庭暴力具有显著正相关,早期家庭受暴经历对青少年问题行为影响显著且多元。[2]笔者赞同上述学者的观点并认为,除了家庭暴力的影响,曾经遭受过校园霸凌也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歧途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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