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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下债权让与中债务人抗辩的类型化考察

2021-04-14杨瑞贺

国外社会科学前沿 2021年5期

杨瑞贺

一、问题的提出

在债权被让与的情形,债务人可否以其对让与人的抗辩向受让人主张?此问题是债权让与关于债务人利益保护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受让人基于债权让与受让的债权受制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公认的基本原则,而且反映了“债务人不因债权让与陷入不利地位”这一法律思想。我国《民法典》第548 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该条文完全承袭了《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但并没有解决《合同法》第82 条本身存在的问题。在《合同法》框架下,关于债务人的抗辩范围,在法解释学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解释思路:一是将债务人可对受让人主张的抗辩限定在债务人在让与通知前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 版),法律出版社,2017 年,第617 页;张广新:《合同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 年,第494 页等。这一观点主要受到了日本《民法典》第468 条第1 款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99 条第1 款的影响。二是债务人所得对抗让与人的事由均可对抗受让人。2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2003 年)第793 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对抗让与人的事由对抗受让人。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 年,第154 页。前者对《合同法》第82 条的解释与适用产生了重大影响,如全国人大法工委出版的条文释义将让与通知作为切断债务人抗辩的基准,债务人因此不得以让与通知后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对抗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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