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权的政策要义及制度路径
2021-04-14楚道文丛培虎余晓龙
中国科技论坛 2021年3期
楚道文,丛培虎,余晓龙
(1.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2.山东省科技服务发展推进中心,山东 济南 250101;3.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重庆 400044)
1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科技经费投入增长迅速,2019年全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 (R&D)经费22143.6亿元,比上年增加2465.7亿元,增长了12.5%;其中,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10717.4亿元,比上年增加1199.2亿元,增长12.6%。然而,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30%,与美国等先进国家的60%~70%相比差距甚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严重偏低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1],这一问题的根源是中国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的内在缺陷。《专利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对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规定大多采用职责标准和资源标准,职责标准适用于履行单位的任务或工作职责的情况,而资源标准则适用于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无论是职责标准还是资源标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都依法律规定归属于单位,这就是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制度。这一制度直接造成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与科研人员 (指成果完成人,下同)分离的权利格局,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之一,我们称其为消极权利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职务科技成果单位所有权制度具有明显的“公有”特性,对于科研人员来说那是“别人的权利”,虽然科研人员能够获得一定的奖励和报酬,但成果市场推广中形成的诸如品牌、科技实力等其他利益大都归属于作为所有权人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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