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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未成年人作证资格及补强规则初探

2021-04-14吴雪婧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规则儿童

吴雪婧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50)

一、问题的提出

虐待、性侵类案件大多同时具备隐私性强和证据单一两个特征。未成年人作为此类案件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其证言作为为数不多的证据种类对认定犯罪事实至关重要。本文以一起虐待被监护人案为例,①探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作证及证言补强问题。

本案中,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案发前供职于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某某幼儿园,二人多次于教室、卫生间等监控死角处使用缝纫针等尖锐工具扎、刺陈某某、邵某某等多名幼儿头部、口腔内侧、四肢、臀部等处。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犯虐待被监护人罪。

该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未成年被害人证言证明力为由进行抗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是低龄儿童,其所作事实陈述的客观真实性无法保证,极可能是受到侦查人员及其父母的暗示和引导所作,因此不宜在本案中作为证据采用。针对这一抗辩理由,法院根据侦查人员在某某幼儿园红一班教室内搜查到的绿色工具盒内缝纫针等物证、9名被害人门诊病历复印件等书证,结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证言综合审查认定全案证据,认为证据之间相互吻合一致,该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被害人高某某、王某甲等9名被害人都属于低龄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正是意图利用该9名被害人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的缺陷来达到为自己辩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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