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自杀与学校责任
——基于日本1989-2018年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
2021-04-14张挺高杨
比较教育研究 2021年4期
张挺,高杨
(1.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浙江杭州 311121;2.中央财经大学学校办公室,北京 100081)
一、引言
在日本,学生欺凌事件层出不穷,更有甚者学生因不堪欺凌行为而选择自杀(以下简称“欺凌自杀”)。校园欺凌成了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在法律上也以《欺凌预防对策推进法》的制定为标志,加强了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1]《欺凌预防对策推进法》明确了学校在校园欺凌防治方面的相关责任,即学校应当通过事前采取预防手段、事中早期发现、事后果断处理等措施干预校园欺凌。本文试图分析日本法院的裁判文书,考察学校是否应当对学生欺凌自杀而承担责任,如承担责任,其依据是什么,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借此勾勒出日本校园欺凌自杀中学校责任的框架。
本文的研究背景是,在发生校园欺凌自杀的情况下,受害方除了向加害学生及其监护人请求赔偿之外,一些受害学生监护人还会以学校举办者、校长或教师等学校相关人士(以下统称“学校”)为被告,针对学生死亡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到目前为止,已形成了不少判例,这些“裁判规范”又反过来对日本的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相关诉讼由于被媒体广泛报道,对于学校而言更是一种“社会规范”,将深刻影响学校欺凌防治措施的落地和细化。[2]
笔者搜集了日本平成年3 0 年间(1989-2018年)所能找到的全部校园欺凌自杀诉讼的民事裁判文书,在对这些判决书进行全样本分析整理的基础上,归纳学校对校园欺凌自杀承担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类型。……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