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条例》修订必要性及建议
2021-04-13左萍朱泳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左萍, 朱泳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水利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文中简称《移民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尤其是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该条例对移民工作机构、人员以及监督管理体制等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一、《移民条例》沿革
1991年,国务院第74号令第一次颁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内容包括总则、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罚则、附则五章共二十七条[1]。
2006年,国家对《移民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全面修订,并以国务院第471号令重新颁布,内容包括总则、移民安置规划、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共六十三条[2]。
此后,国家先后三次对征地补偿、监督评估等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以国务院第679号令颁布。其中,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移民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共同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修订为“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删除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从事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的规定;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一是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订为第一款;……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