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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2021-04-12陈赟媛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9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类

陈赟媛

(广西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5)

1 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提升,与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一些国家、组织针对是否应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主体资格这一问题给出了回应。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在2016年给谷歌公司的回函中表示,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谷歌自动驾驶汽车中的自动驾驶系统可视为“驾驶员”[1]。俄罗斯也在2017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机器人法律《格里申法案》,该法案明确了“机器人代理人”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

但人工智能带给人类社会的不止便利,还有危险和挑战。1978年9月,日本广岛一家工厂的切割机械人在切割钢板时突发异常,将一名值班工人当作钢板操作,这是世界上第一起“机器人杀人事件”[2]。2016年,微软公司开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Tay在被关闭期间“意外出逃”,向超过21万“粉丝”发送超过9.5万条推文,出言不逊、脏话不断,言语甚至涉及色情、种族歧视,直至被微软手动关闭[3]。

弱人工智能危害事件的发生随着技术的进步反而呈现出数量增加、类型多样的趋势,这让人们对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感到担忧。人们固然对未来科学技术的安全性保障充满期待,但按照今天的情况预测,强人工智能的“犯罪率”将只增不减。

2 确认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必要性

2.1 确认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是罪责自负原则的要求

部分否定论者主张当强人工智能犯罪时,可以通过监督过失理论,令人工智能实体的开发者、使用者为人工智能实体的危害行为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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