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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角游戏主播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研究

2021-04-12蒙艺泉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9期
关键词:游戏

蒙艺泉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50)

1 问题的提出

2020年11月27日,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勇、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李勇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跳槽主播与第三方直播平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①;而在2017年10月10日,全国首例网络主播跳槽案——武汉鱼趣与朱浩、上海炫魔公司、脉淼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朱浩案”)中,法院认为炫魔公司、脉淼公司的行为损害了鱼趣公司的利益,违反了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②。这两个案件截然不同的判决一出,纷纷引发实务界与学界热议。

在原主播平台能否要求对跳槽主播适用竞业限制方面,各方观点逐渐趋向统一,由于主播具有择业与劳动自由,主播的竞业限制义务限于其与原主播平台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主播经过理性衡量选择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在合同解除后,则无竞业限制义务可言。而利用高薪引诱主播跳槽实施挖角行为的第三方直播平台并非合同的相对方,无法对其提起违约之诉,其挖角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学界仍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原直播平台培养出一名优质的主播,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财力资源,第三方直播平台在该主播具有大量“粉丝”后进行挖角,实质上是直接攫取他人竞争果实,抢占原直播平台积累的观众及流量,扰乱了市场的有序竞争,因此有必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从根源上减少主播违反合同跳槽的行为,为市场竞争正本清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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