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域下个人信息侵权的归责原则
2021-04-12张雪晴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9期
张雪晴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134)
随着大数据步入人们的视野,政府、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成为可能。政府通过收集、处理数据从而更好地进行公共决策;企业通过挖掘海量数据资源,更好地做出商业决策,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经济价值。“欲思其利,必虑其害”,大数据视域下,在享受其带给我们的信息红利的同时,也要注意权利保护问题。海量信息经过收集、加工和处理,可能引发一系列个人信息侵权和隐私泄露的问题。如近期引发争议不断的“车企在汽车驾驶室内安装摄像头事件”,企业的目的是防止客户疲劳驾驶和享受智能驾驶服务,但同时也会引发信息泄露问题。摄像头内储存的音像信息传到后台可能会被车企利用,从而进行大数据分析预测,导致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滥用。大数据视域下,算法技术的应用,使得个人信息侵权问题日益突出,但当人们因个人信息权益受侵害诉至法院时,在证明侵权主体对侵害行为具有过错时存在困难,故受害者往往得不到有效救济。有别于传统侵权样态,大数据视域下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类型多样,法律关系更是复杂,因此从大数据视域下个人信息侵权的特质出发,通过比较我国以及域外国家立法上有关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路径,探寻出符合我国个人信息侵权纠纷事实规律与法律价值的归责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1 大数据视域下个人信息侵权的特质
1.1 侵权主体多元化
大数据视域下,个人信息侵权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不仅包括网络用户,还有网络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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