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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研究

2021-04-12徐佳钰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10期

徐佳钰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技术的出现越来越依赖于金钱、设备等物质条件,凭借个人的物质和智力投入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越来越少,更多的发明创造是由单位与个人共同完成的。因此,为了合理分配单位与个人的利益,职务发明制度成为专利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

2020年,我国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总量为1 344 817件,其中,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有130 813件,仅占9.73%[1]。然而,面对如此庞大的职务发明数量,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采用了职务发明专利权原则上统一归属于单位的模式,并且由于雇主的强势地位,即使允许约定权属也难以保障雇员发明人的利益。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不利于提高我国专利质量、科技水平。本文将对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制度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

1 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采用了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原则上由单位享有的立法模式,并以约定权属制度为补充,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允许发明人和单位之间约定相关权利的归属。虽然《专利法》第四次修订注意到单位享有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制度存在职务发明运用率低、发明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等问题,并规定单位应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鼓励单位实行产权激励①,但未根本上改变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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