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玩家的法律主体地位分析
2021-04-12谢楠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10期
谢 楠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436)
1 问题的提出
网络游戏直播是近年来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议题,虽有诸多讨论,但仍然未达成共识。在网络游戏直播中,可能涉及的法律主体诸多,主要包括网络游戏开发商、游戏主播、游戏玩家(用户)①和游戏直播平台。实践中,普通游戏玩家并没有产生过纠纷,原因很简单,一般的玩家玩游戏只是出于兴趣而非谋利。因此,他们常常在用户注册协议中就放弃了自己因玩游戏产生的权利,属于一种契约自由[1]。如暴雪公司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禁止游戏用户基于商业目的利用作品,且游戏用户的一系列衍生权利均由暴雪公司享有②。普通游戏玩家虽有投入,但是缺少值得保护的利益,也无须探讨除了合同以外的法律关系及法律地位。相反,身为职业主播的游戏玩家常常会与其游戏直播平台、其他游戏主播、游戏开发商之间出现著作权纠纷,其本身带来的巨大商业价值便存在保护的必要性。因此,笔者将研究主体定义为广义的游戏玩家,其中主要探讨游戏主播的相关问题③。
目前,学术界的研究都倾向于将游戏进行类型区分,甚至有学者将游戏种类分为了数十种之多[2],但笔者认为在判断游戏玩家主体地位时,归根结底只需依据游戏自由度分为竞技类游戏和创作类游戏[3]。在具有较高自由度的沙盒类游戏中,典型游戏如《我的世界》和《模拟人生》,开发者可能只提供了最原始的素材,玩家的游戏操作对最终作品的形成做出了绝对性的贡献,理所当然地成为演绎作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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